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在當事雙方有壹方不同意協商解決, 或就協商解決條件達不成***識或未經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均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解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是我國專利制度的壹大特色它是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 其主要職責之壹就是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依據當事人的請求, 並依照簡易的民事訴訟程序及有關法規、法律, 以中間人的身份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時候, 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 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 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發現侵權行為後, 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具體走哪壹條途徑, 完全由專利權人自己決定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註意到不是任何壹級、任何壹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專利權人在起訴之前先要弄清哪個法院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及大連、重慶和青島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是審理專利案件的壹審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為二審法院。專利侵權案件通常由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負責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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