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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權的處分與物權的處分有什麽不同?

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的核心,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在多數情況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使所有權與處分權分離,形成非所有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專利權(Patent Right),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壹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壹種。我國於1984年公布專利法,1985年公布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

排他性,也稱獨占性或專有性。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點之壹。

時間性

時間性,指法律對專利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壹時間限制則不再予以保護,專利權隨即成為人類***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壹項專利權,只有依壹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並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另壹個重要法律特征。根據該特征,依壹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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