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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不受理的條件有什麽

專利申請不受理的條件有:(1)專利申請未以書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書寫的不能受理。(2)申請文件和黑色墨水繪制,或者模糊不清(外觀設計照片)、有塗改的不能受理。(3)基本申請文件不齊備,如發明申請缺請求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中任壹項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請求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中任壹項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請求、圖片或者照片中任壹項的不能受理。受理條件審查,只檢查專利申請這幾個部分是否齊全,對每個部分內的文件是否完整不作審查。所以申請人提交申請文件時壹定要仔細核對。(4)請求書中缺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以及地址不詳的不能受理。(5)專利申請類別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的不能受理。(6)與我國既無協議或條約關系、又無專利互惠的國家所屬的國民或單位,向我國提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或外國單位,以及港、澳、臺地區的單位和同胞未按專利法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辦理申請手續的不能受理。(7)港澳臺地區的法人和居民直接從港澳臺地區向專利局郵寄專利申請的;港澳臺地區法人作為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時,未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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