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壹般規則
為了促進我國專利申請、審查和公布的規範化;為了配合和服務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自動化系統建設,審查員可以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確保電子申請模式下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單位)提交的計算機可讀文件的標準化,確保專利申請單位名稱的統壹,便於確認申請單位身份的唯壹性;還有利於專利申請文件方便地輸入計算機數據庫,方便公眾檢索,實現專利信息的交流和共享;特制定本標準。
1.2制定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代碼標準的基本原則
1.2.1高級原理。制定的標準應符合國際先進技術發展方向,滿足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業務的發展需求。
1.2.2簡單實用原則。制定的標準應簡單實用,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情況,實施成本低,易於實施。
1.2.3開放性和可維護性原則。已建立的標準應該是開放的,易於維護,易於修改和擴展。
1.2.4充分借鑒現有標準原則。原則上應遵循和采用現有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不能直接使用的,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修改。
1.3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代碼標準原則:
1.3.1代碼的唯壹性和固定性原則。專利申請人代碼和專利權人代碼都是唯壹且固定的。壹個代碼只對應壹個申請人或壹個專利權人,每個代碼隨著其所有者法律意義的消失而不被他人使用的規則。從而使代碼易於使用和管理。
1.3.2碼的編碼方法是實用原則。根據本標準第1.2.2條,代碼的編碼方式既要有利於管理部門內部的編制、實施、管理和維護,又要便於外部人員和機構的理解和使用,力求簡單實用。
1.3.3持續改進原則。這個標準應該根據實際需要不斷完善,對用戶有利。
1.3.4專利術語的標準化原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代碼標準的相關術語進行了註釋,並予以公布。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擁有專利條款的最終解釋權。
1.3.5代碼使用連續性原則。當專利權不被轉讓或繼承時,專利權人代碼直接跟隨專利申請人代碼。專利權轉讓時,依法被重新確認專利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只有在沒有自己的專利申請人代碼的情況下,代碼管理人才會給予專利權人代碼。2.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
在中國申請專利的申請人和專利權人是實體。
專利審批流程經理。
本標準的其他使用者。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了下列術語和定義,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給出了規範性意見。
專利申請人: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請求被授予專利權的人,包括單位或者個人。
專利權人:提出發明創造申請,並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因轉讓、贈與或者繼承而被依法確認擁有專利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也是專利權人。
單位: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具有壹定組織結構和獨立(或獨立)財產,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代碼:用壹個數字、壹組字母或數字和字母的組合來代表壹個有固定含義的物體。
國家、地區和政府間組織代碼:采用WIPO標準ST.3附件A(附件A,第1節)中規定的國家、地區和政府間組織代碼。(詳見附錄1)
唯壹性:壹個代碼只能代表壹個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壹個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只能由壹個代碼代表。
固定性:壹個代碼表示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壹個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代碼壹旦確定,就不會改變。
大序列號:從壹個特定數字開始的壹組連續數字,其中後壹個數字比前壹個數字大壹。
校驗位:由壹個數字、壹組字母或數字和字母的組合(簡稱源數據)計算出的數字、字母或數字和字母的組合。當源數據和奇偶校驗位壹起傳輸或寫入時,可以檢查在傳輸或寫入過程中是否有錯誤。
專利審批流程管理員:在專利申請受理、審批和流程管理過程中,對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進行處理、管理和維護的人員。
代碼經理: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負責某壹類專利代碼的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