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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是什麽意思

法律主觀:

關於專利實施許可辦法的回答為專利實施許可也稱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壹定期限、壹定地區、以壹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並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分為制造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等,具有專利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的作用。專利實施許可[1]也稱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壹定期限、壹定地區、以壹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並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專利實施許可僅轉讓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利,轉讓方仍擁有專利的所有權,受讓方只獲得了專利技術實施的權利,並沒擁有專利所有權。專利實施許可是以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被許可方在壹定範圍內使用其專利,並支付使用費的壹種許可貿易。

法律客觀: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可見,非專利權人若想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必須經過專利權人的實施許可,否則將要承擔壹定的侵權責任。目前,壹般而言,專利的實施許可有以下四種形式:壹、壹般實施許可又可稱為“普通實施許可”或“非獨占性許可”,即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同時許可方自己仍可以在上述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並可以繼續許可第三方在該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二、排他實施許可也可被稱為“獨家實施許可”或“部分獨占性許可”,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壹定的條件下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同時保證不再許可第三方在已許可的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但許可方自己仍保留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三、獨占實施許可又被稱為“完全獨占性許可”,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所規定的期限、地區和以約定的方式對所許可的專利享有獨占性實施權。其他人,包括許可方自己都不得使用該專利。四、分實施許可分實施許可又稱為“再實施許可”,是指原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可方經許可方的同意,在被許可的範圍內將專利權再全部或部分轉許可給第三方實施。五、交叉實施許可交叉實施許可又稱為“相互許可”,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權人在壹定條件下相互授予各自專利的實施權,即壹方在接受另壹方許可的同時或之後,向該另壹方授予實施其專利的權利。此外,專利實施許可還有兩種特殊的形式,即強制實施許可與推廣應用許可。強制實施許可是為了促進專利的實施與推廣,違背專利權人的意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而推廣應用許可則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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