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原因消除並且不再存在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六十壹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專有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六十二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繳納使用費的,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決定。
第六十三條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