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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英國燈塔制度安排的演變歷史經驗看,談談妳對公***產品供給制度安排的思考?

英國燈塔制度及其演變

在英國,建造和維修燈塔的機構各個地方不壹樣,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是領港公會,在蘇格蘭是北方燈塔委員會,在愛爾蘭是愛爾蘭燈塔委員會。這些機構的開支由通用燈塔基金會撥出,基金由商務部管理。而基金的收入來源是由船主繳納的燈塔稅,燈塔稅的繳納和報表管理由領港公會負責,征稅由港口稅務局完成。此外,燈塔咨詢委員會(代表船主、水險商和貨運者的船運協會)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燈塔機構在編制預算以及商務部是否通過預算都要考慮燈塔委員會的意見。

目前英國的燈塔制度是經過歷史的演變而確定下來的,其演變的歷史對於我們認識公***產品的供給有極大的幫助。科斯主要介紹了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燈塔制度的歷史演變。該制度的演變主要經歷了個階段:

海軍大臣與領港公會***管。十六世紀初,英國幾乎沒有燈塔,但是卻存在各式各樣的航標,這些航標的管理和信標的提供由海軍大臣負責。1566年,領港公會被賦予提供和管理航標的權力,也監督私人航標的管理。1594年海軍大臣將浮標和信標的管理權轉給領港公會。可以說,雖然此時並沒有出現燈塔,當發揮著類似燈塔作用的航標是由政府和領港公會***同提供的。

領港公會與私人各建燈塔。十七世紀初,領港公會在卡斯特和洛威斯托夫特設置了燈塔,但領港公會對與船長、船主和漁民建造燈塔的請求卻不聞不問,直到世紀末,它才建造了另壹座燈塔。由於領港公會對建造燈塔的怠慢,給予了私人建造燈塔的機會。1610至1675年間,領港公會沒有建造壹座燈塔,而私人建造的燈塔至少10座。因此,燈塔的建設出現了兩頭相爭的局面,壹方面,領港公會試圖維護其建造燈塔的唯壹權威地位而反對私人建造燈塔,另壹方面,燈塔的建造者出於謀取個人利益,建造了燈塔。

私人為了避免侵犯領港公會建造燈塔的法定權力,他們的辦法是從國王那裏獲得專利權,後來,經營燈塔和征收使用費的權力由國會通過法令授予了個人。燈塔使用費由所在港口的代理者向經過燈塔的船只收取。而於此同時,領港公會為了既能保住自己權力又能賺錢,領港公會也申請經營燈塔的專利權,然後向那些願意自己出資建造燈塔的私人出租,收取租金,而私人以保證不與領港公會作對為條件。通過這樣的妥協,私人建造燈塔獲得了極大的空間和自由。科斯舉了壹個例子以說明這種情況。以往,在伊迪斯通礁石上建造燈塔被認為是不可能的,但是對於私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亨利·溫斯坦利成為了第壹個吃螃蟹的人,於1699年建造了第壹座燈塔,這座燈塔在1703年被大風暴沖走了,造成了極大的人員傷亡。盡管在此處建造燈塔如此危險,仍無法抵擋私人利益的進入,1709年,洛維特和拉迪亞德又建造了壹座燈塔,而這座燈塔毀於壹場大火。此後,新的燈塔再次由私人建造起來。

科斯指出,如果我們考察十九世紀初燈塔的建設情況,就可以理解私人和私人組織在英國燈塔建設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1843年燈塔委員會在報告中聲稱,英格蘭和威爾士***有56座燈塔,其中有14座由私人或私人組織經營。1820情況是,24座燈塔由領港公會經營,22座由私人或私人組織經營。在領港公會經營的24座燈塔中,有12座是與私人簽訂的租約到期而收歸領港公會,1座是1816年切斯特理事會轉讓的,也就是說在1820年的46座燈塔中,34座燈塔是由私人建造的,只有46-34=11座是領港公會建造的。

通過這壹階段的歷史,我們發現私人並非像經濟學家預想的那樣,由於收費的困難而不可能提供燈塔,相反私人在英國燈塔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D·A·史蒂文森寫道:“1806年以前,只要有可能,它就把建造燈塔的權利租讓給承租人……”

領港公會購買私人建造燈塔。1822年,英國下議院小型特別委員會提出建議,建議領港公會購買私人燈塔。其理由是:燈塔的管理不合理,比如管理機構不同、燈塔稅率不同、征收原則不同等等;燈塔對英國海軍和商業事關重大,,不能放任自流,而應該加強管理;對航運業征稅是不合理,這會導致與其他國家航運的不平等競爭時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燈塔稅應該降到與管理現有的燈塔和浮動燈塔,或建造和管理國家商業和航運所必需的新燈塔相適應的最低限度。[9]因此,領港公會開始購買某些私人燈塔,直至1842年,在英國不再有屬於私人所有的燈塔了。

科斯質疑這個建議,尤其質疑認為統壹燈塔的管理就能使燈塔稅有任何下降。事實也確實證明,1848年貸款清償之後,燈塔稅並沒有降低。這與這個建議當初的設想是背道而馳的。

設立燈塔基金:1853年設立了商業還要基金,由燈塔稅和壹定數量的其他款項提供給該基金。1898年,取消了商業海洋基金,設立通用燈塔基金,也就是現在英國的燈塔制度。

在《經濟學中的燈塔》中,盡管科斯並沒有明確地表明社會連續性理論,但是我們依然可以從英國燈塔制度的演變中看出他的這壹方法論預設。穆勒、西奇威克、庇古和薩繆爾森關於公***產品的觀點,實際就是在站在了壹個極端,即燈塔作為公***產品,只能由政府來提供,私人由於種種原因而不能提供。但是英國燈塔制度的表明,“早期的歷史表明,與許多經濟學家的信念相反,燈塔的服務可以由私人提供”。但是科斯並沒有在此時跳入另壹個極端,即過分強調燈塔就只能由私人來提供,而是告訴我們,英國燈塔制度有在某些階段內,是通過政府、領港公會與私人的協商與妥協,***同來建造和經營燈塔的。通過科斯這樣的說明,我們可以做這樣的理解:事實上,並不存在純粹的公***產品,任何政府或個人試圖壟斷公***產品的供給,都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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