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經貿、教育、公安、海關、財政、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專利評價體系和考核獎勵制度,設立技術發明獎,普及專利知識,協調處理專利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並列入財政預算。第五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宣傳專利法律法規,提供專利信息服務。第六條 列入政府計劃或者政府投資的項目,應當進行專利檢索。對需要申請專利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專利管理目標,確定專利申請、專利保護、專利實施與推廣的措施。第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科學技術成果獎勵、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時,應當將擁有專利權的情況以及專利管理制度作為重要指標。第八條 設立專利代理、專利技術貿易、專利資產評估、專利信息檢索、專利咨詢等專利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服務機構的指導與監督。第九條 宣傳、推銷專利技術和產品,應當明示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文件。
廣告中涉及專利的,廣告主應當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供專利管理部門依法出具的專利證明。第十條 專利權人或者專利實施被許可人有權在其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標註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第十壹條 企業事業單位逐步建立專利管理制度,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置與單位專利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專利管理人員。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研究開發、技術改造、技術貿易等工作中,應當進行專利信息跟蹤,建立與專利有關的研究開發工作檔案,對符合條件、需要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專利。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鼓勵、支持員工進行發明創造,尊重員工將其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第十四條 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依法認定登記的,享受國家有關技術交易的稅收優惠政策。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對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歸屬等事項作出約定:
(壹)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發明創造的;
(二)個人兼職進行發明創造的;
(三)合作或者委托進行發明創造的;
(四)在其他單位進修、學習或者工作期間進行發明創造的;
(五)訂立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合同的。第十六條 任何人未經本單位同意不得將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泄露或者出賣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因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原單位的,應當將已完成或者尚在進行的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實驗材料、試驗記錄、樣品樣機以及其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歸還單位。第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支付獎金和報酬。第十八條 職務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兩年內未實施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與單位約定自行實施。單位轉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的權利。第十九條 專利權人將專利權作價出資的,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專利權作價出資所占註冊資本的比例由合作各方依法約定。
專利權作價出資與國有資產合作的,應當將專利資產評估結果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
(壹)申請科技、經濟計劃項目中涉及專利權的;
(二)以專利權質押的;
(三)請求專利管理部門或者海關保護專利權的;
(四)參加各類技術與產品展覽會、展示會、推廣會、交易會涉及專利權的;
(五)其他需要認定專利權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