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的條件認定有哪些
1、有被侵犯的對象:即侵犯的必須是受專利法保護的專利產品或方法,對於已經過去,宣告無效或放棄的專利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2、有法定的侵權行為:如制造、使用、銷售或許諾銷售、進口別人的專利產品,或使用了別人的專利方法、使用、銷售、進口了以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即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如果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技術活個人出自愛好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制造、使用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也不屬於侵犯專利權;
4、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如果是經專利權人許可或默許的實施行為,則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
專利權宣告無效的效力和處理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依照前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