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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企業質量管理規範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餐飲業開業條件、服務內容、管理和經營方式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從事餐飲銷售服務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對外開設的營業場所。

本標準不適用於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開辦的內部餐飲服務場所,以及為公共或經營活動臨時舉辦的餐飲經營場所。

規範性利用文件

通過應用本標準,下列文件的條款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對於註明日期的文件,所有隨後的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該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未註明日期的使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SB/T10443早餐管理標準

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8978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4881食品企業通用衛生標準。

GB 14930+0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劑衛生標準。

GB 14930.2食品工具設備洗滌消毒劑衛生標準。

GB 14934《餐具消毒衛生標準》。

GB 16153餐館(飯店)衛生標準

GB 18483油煙排放標準

GB19085貿易和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病預防措施

SB/T10426餐飲企業操作規範

SB/T10474餐飲業營養配餐技術要求

SB/T10475《經濟型酒店操作規範》

SB/T10476酒店服務禮儀規範

SB/T10478餐飲行業職業經理人要求

SB/T10479酒店行業對星級侍酒師的要求

SB/T10481低溫肉制品質量安全要求

SB/T10482肉制品的質量要求。

《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令第1號)。衛生部10,2006年6.1起實施)

《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標準》(衛發[2005]260號)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使用本標準。

3.1餐飲企業

向消費者出售廚房加工的食品和飲料的獨立會計業務單位。

3.2餐飲單位

餐飲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的涉外餐飲零售服務場所。

3.3餐飲業

餐飲企業和餐飲單位,以及承擔主食加工配送的企業。

3.4穆斯林餐飲企業

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當地清真食品管理部門認定並領取《清真食品準營證》的餐飲獨立法人單位。

3.5穆斯林餐飲單位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經當地清真食品經營單位認可,並領取《清真食品準營證》的餐飲單位。

3.6穆斯林肉類食品

符合清真飲食習俗或民族生活要求的畜禽肉及其制品,符合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規定(清真)。

3.7穆斯林餐飲服務人員

從事清真餐飲業管理和服務活動的工作人員,經過專門培訓,熟悉回族等信仰伊斯蘭教的人員的生活習慣,並根據具體生活習慣開展管理和服務活動。

基本要求

餐飲經營單位開業時應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員工應取得健康證明並通過知識培訓後方可上崗。

餐飲業應執行SB/T10426和SB/T10443的規定。

餐飲業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食品采購、加工、銷售和衛生管理的規定。

餐飲業要重視食品質量、服務質量和就餐環境的標準化,突出餐飲經營的主題文化,誇大綠色和安全、營養、健康。

餐飲業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節能和環境保護的規定,落實節水、節電、節油的具體措施,防止汙染、汙水清算和排放。

餐飲業必須面向現代化,註重制度創新和結構優化,擁有現代技術、管理方法,建立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餐飲企業和餐飲單位的職業經理人應當符合SB/T10478的要求。

餐飲場所應當配備醒目、規範的清真和中餐標誌。

清真和中式餐飲場所應當分開設置,廚房設施設備、倉儲設施、采購送餐車輛、食堂、用餐器具和擦洗工具應當專用。

清真餐飲企業和餐飲單位應當取得《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規定的經營資格和條件。

清真餐飲企業和餐飲單位營業場所的設立,應當與漢族營業場所保持適當間隔。清真餐飲網點和中式餐飲網點應本著先進優先的原則設立,後壹方設立的餐飲網點不得與前壹方相鄰或隔街設置。

餐飲廚房工作人員和送餐員應當專職為清真和中餐經營場所服務。穆斯林餐飲服務人員工作期間應當在穆斯林經營場所就餐。

餐飲經營場所的設立

設立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經營場所,應當與居民區相隔200米以上。100-300平方米餐飲經營場所應設置在小區內外附近。根據需要設置100平方米以下的早餐廳、早餐亭和早餐車,滿足居民快速用餐需求。

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廳,應當配備停車場、自行車停放處和重要物品存放處。

餐飲場所不得設在易受汙染的區域,距離化糞池、汙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汙染源25米,並設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等分散汙染的影響範圍之外。

早餐亭和早餐車的設計、制造和操作規程應符合SB/T10443的規定。早餐亭和早餐車應當按照“方便居民、定期供應、規範衛生、方便運輸”的原則設置。

學校、集貿市場、大型商場、電影院附近的餐飲場所,應當配備噪聲低、安全性能好的鍋爐裝置,並有明顯標誌。

餐飲經營場所的油煙出口、汙水排放和廁所設置的位置應符合SB/10426的要求。

餐飲場所應獨立於成片開發的居住區的住宅樓,其所在建築在結構上應具備專用煙道等汙染防治條件。

餐飲經營場所應當距離飼養、屠宰活畜禽的場所25米。

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場所,應當獨立設置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保鮮倉庫、肉類冷庫、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檢驗室。

清真餐飲企業和餐飲單位應當在建築物外懸掛規範的清真標牌。

餐飲服務環境

餐飲服務環境包括裝修、照明、用具、桌椅、桌布、陳設等。餐廳、包房、大堂和服務臺。整體設計制作要寬闊、明亮、美觀、簡潔、安全。

餐飲服務環境要健康、積極、柔和、藝術。不得有宗教、迷信、暴力、低俗文化內容,不得有煙酒廣告內容。

在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餐飲經營場所的服務環境中,應當在臺面、墻面、走廊放置和懸掛具有藝術和地方特色、古今文明的攝影、字畫、工藝品、文明條幅等作品。不得擺放和懸掛低俗、劣質、不適合未成年人的陳設和宣傳品。

餐飲場所應配備冷熱設備、洗手和擦洗設備以及書寫和蠟燭照明器具。

餐飲經營場所應當有簡易廁所,使用面積超過1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應配備設施齊全的廁所,配備洗手液、衛生紙和烘幹機;如果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應提供雨傘和皮革擦洗用具。

餐飲經營場所的餐桌椅應當舒適、安全,無異物、無腐蝕、無銹蝕。圓桌座椅應放置在面積為100平方米的經營場所內,其與周邊區域的用餐間隔不應小於1米。

餐飲場所應當將食品加工間、食品儲存間、垃圾與廢棄物間和餐廳(室)分開。使用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應獨立設置透明涼菜間和糕點間。

面積大於25平方米的餐廳應有衛生間、冷熱空調、電視、衣架、儲物櫃、餐具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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