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發明與非專利發明
根據具體的發明目的是否為了獲得專利、結果是否獲得了專利為標準,而把所有的發明,分為兩大類,即:專利發明和非專利發明。
(1)專利發明 是以獲得專利為目的並且最終確實獲得了相應專利權。
要進行專利發明,必須比較深入具體地學習和理解專利法規。專利發明,有特定的意義和範圍,又有明確的要求和特征。具體包括三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在專利法中,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見《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實用新型,有人稱之為“小發明”。專利法中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專利法中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2)非專利發明 不是以獲得專利權為目的,並最終也未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稱之為非專利發明。
非專利發明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A、科技發明 壹般的僅僅是利用自然界的客觀規律,創造出新的技術——強調的是首創性。其定義的界限相當嚴格。或者說,科技發明在數量上要少得多。
B、成果發明 在我國發明獎勵條例中,是指同時具有“前人所沒有的,先進的,經實踐證明可以應用的”這三個條件的重大的科學技術新成就(見《中華人民***和國發明獎勵條例》)。
C、日常發明 這是數量最廣泛、技術層次較低、實用過程並不復雜的發明,除了前邊所講的非專利性之外,還指實際生產、生活、管理、學習等各領域中具體應用的技術革新、新方法、新工藝、新器械、新用具等小發明、小改革。
當然,日常發明在本質上,並不低於專利發明。
搞發明創造的人,最好在發明創造活動之前,就明確自己打算搞專利發明還是搞非專利發明。這壹點很關鍵。
2、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
職務發明 按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有如下具體限定。發明人或設計人(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2)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壹年內做出的,並且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概括地說,職務發明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非職務發明 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退休、退職、調動工作壹年之後獨立完成的發明創造,還包括未就業的個體人員獨立完成的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兩者在權利和義務方面的區別十分明顯,各有長短,值得註意。
3、實體發明與方法發明
實體發明 又稱物件發明,具體是指發明的結果是以某種空間、色彩等狀態表現出來,是直接物化性的。通常所說的具體產品,如工具、器物、零件、裝置等。
方法發明 是指其結果呈現為非物化性。要通過其它形式如文字、符號、圖形、動作、口語等間接表達出來。如:某種工藝流程、技術操作方法、可行性規則等。
4、創建發明與改進發明
創見發明 又稱全新發明和純粹發明。是指發明成果具有前所未有的開創性。如中國古代的四大發明、當代的人造衛星、晶體管等。這類發明往往具有科學技術史的劃時代性。
改進發明 指在原有物件或方法、工藝流程等方面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借鑒提高,使之更科學、更有成效的發明過程或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