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所有權證據。證明原告享有該專利或者專利許可的使用權。
2.有侵權的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將實施專利侵權行為。原告應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本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證據。
3.賠償金額的證據。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有事實依據。原告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主張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權利人因侵權所受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的證據;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參考專利許可費或者專利許可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上述賠償金額可以包括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證據收集完畢後,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以下侵權解決方案:
1.協商解決: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或者經其他第三方調解、調停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爭議。壹般在提出協商意向時就可以向侵權人發出侵權警告信。這在我國專利法中沒有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經常使用,而且往往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侵權警告信的書寫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是強硬的,也可以是溫和的。壹般應寫明以下內容:(1)專利權人的專利號及該專利的主要權利;(二)對方的產品或者方法侵犯專利權,希望停止或者禁止對方制造、銷售和使用的;(3)妳預計對方什麽時候會給答復?(4)如果對方不答復,專利權人可以采取什麽措施。
2.行政裁決或協調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的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時,可以向專利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後,采取行政措施作出行政處罰。在行政裁決過程中,有關專利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對專利侵權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3.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權人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後,也可以向侵權行為發生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