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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怎麽認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勾聯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等行為都屬於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1.關於“同時或者先後提交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或要素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的多件專利申請。”是指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經過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多件專利申請,無論這些專利申請是同時提交還是先後提交的,既包括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拼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也包括對不同設計特征或要素原樣或細微變化後,進行簡單拼合、替換得到的外觀設計申請。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並不包括專利法第九條第壹款所允許的同壹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情形。

2.關於“所提交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或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

”其中“編造、偽造或變造”主要指編造、偽造不存在的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技術效果等行為;或者對已有技術或設計方案加以修改變造後,誇大其效果,但實際無法實現該效果的行為。

3.關於“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與申請人、發明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

”是指提交的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數量或內容明顯超出了申請人、發明人的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例如:某公司短期內提交了大量專利申請,但經查證,該公司沒有參保人員和實繳資本,實際為無科研投入、無研發團隊、無生產經營的空殼公司。

4.關於“所提交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系主要利用計算機程序或者其他技術隨機生成。

”是指沒有科研人員實際參與,僅利用計算機手段隨機、無序地形成技術方案或設計方案,不是真實的創新活動。例如,提交的多件申請內容完全是利用計算機技術隨機生成的技術方案、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

5.關於“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範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

”是指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角度,申請人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故意將本領域常規的或者本可以通過簡單步驟實現的技術路線或設計方案復雜化處理,但實際上並沒有實現技術改進和設計改進,尤其是通過羅列大量、細微非必要技術特征形成的權利要求,本質上毫無必要地縮限了保護範圍。

6.關於“為逃避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監管措施而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分散、先後或異地提交。

”是指為逃避被認定為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故意通過註冊多個公司、利用多個身份證件號碼或使用多個公司地址而將本屬於同壹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從時間、地點、申請人等多個角度進行分散提交的行為。

7.關於“不以實施專利技術、設計或其他正當目的倒買倒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

”主要包括兩種情形:壹是出於非市場競爭目的倒買倒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行為。例如,某機構或個人將審查期間的專利申請或獲得授權後的專利進行批量轉讓,且轉讓人所持有的專利申請或專利與其經營業務沒有必然關聯;或者受讓人明顯不是出於技術實施或其他合理法律目的受讓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行為。二是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行為。實踐中發現存在出於不正當利益目的,將未對發明創造作出貢獻的人變更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情況,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8.關於“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是指有資質的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以及無專利代理資質的機構或個人,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包括直接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以及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提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

如何申訴?

涉及到非正常申請,如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審查業務專用函的情況,需要按照通知書上指定期限進行答復,如為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通知的情況,需要直接聯系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確認後續手續如何辦理。

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第二條第壹款給出了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基本定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勾聯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等行為都屬於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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