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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戶收入如何算

關於貧困戶收入計算問題

壹、關於貧困戶脫貧後收入計算問題

貧困戶脫貧的時候要計算收入,歸納起來就是長期性、穩定性、可預見性的計算,偶然性、壹次性、不可預見性的不計算。收入計算:(1)工資性收入,貧困戶家庭成員本地打零工、外出務工獲得的收入。(2)生產經營性收入,貧困戶家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及其他經營活動獲得的收入。(3)財產性收入。房屋租金、存款利息、合作入股分紅等資產收益。(4)轉移性收入,1各項政策補貼:如糧食補貼、低保金、五保金、孤兒救助、殘疾補貼、計劃生育獎扶金、生態補償金、高齡補助、水庫移民直補等;2子女贍養費,貧困戶家庭直系親屬給老人的贍養費。

不計入家庭純收入的項目,包括:(1)政府為支持貧困戶發展產業發放的現金及實物,如產業項目補助資金、獎勵資金等,種子、種苗、種畜、化肥、農藥等;(2)危房改造補貼;(3)扶貧小額信貸;(4)保險賠付資金;(5)臨時性慰問金;(6)臨時性救助金;(7)幫扶幹部給予的幫扶資金;(8)社會各界給予的幫扶贈與、捐贈資金;(9)親友偶爾贈與的資金;(10)醫療報銷、大病救助補助資金;(11)教育補貼;(12)“雨露”計劃補助;(13)其他。以上這些收入雖然不能計算為家庭純收入,但是可以認定為幫扶措施。

二、貧困戶脫貧前收入計算,除養老金不能計入收入外,其他的計算項目和範圍是壹樣的。

三、關於收入的解釋

(壹)工資性收入

主要指調查年度該戶所有人外出務工的所有工資收入。

(二)轉移性收入

是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計劃生育補貼、低保金、特困供養金、養老保險金、生態補償金。除以上各類補貼外,還包括政府、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農戶轉移的退休金、社會救濟和補助、救災款、經常性捐贈和賠償等;住戶之間的贍養收入、經常性捐贈和賠償以及農村地區(村委會)在外(含國外)工作的本住戶非常住成員寄回帶回的收入等。

1.計劃生育金

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父母、以及雙女戶的獎勵。

2.低保金

農村低保即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必須是民政認定的低保戶,否則為0。

3.特困供養金

特困供養對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特困供養對象指農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而設立的。

4.養老保險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到達待遇領取年齡後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但未到領取年齡者為0。

5.生態補償金(退耕還林和公益林補助)

對個人或區域保護生態系統和環境的投入或放棄發展機會的損失的經濟補償。

6.其他轉移性收入

包括政府、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農戶轉移的退休金、社會救濟和補助、救災款、經常性捐贈和賠償,以及糧食補貼、農資綜合補貼、農機具補貼等生產類補貼等;住戶之間的贍養收入、經常性捐贈和賠償以及農村地區(村委會)在外(含國外)工作的本住戶非常住成員寄回帶回的收入等。

(三)生產經營性收入

主要指農戶以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分為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工業、建築業以及第三產業。

(四)財產性收入

也稱資產性收入,指通過資本、技術和管理等要素參與社會生產和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即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不動產(如房屋、車輛、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1.資產收益扶貧分紅收入

通過資產入股開展各類項目,不需參加勞動而直接從項目收益中獲取的分紅。

2.其他財產性收入

除資產收益扶貧分紅收入以外的財產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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