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和來自本國的海外個人的所得征收的壹種所得稅。在壹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占財政收入比重很大,對經濟影響很大。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範圍包括: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3.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和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小時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和特許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其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範圍並不包括所有的個人收入,比如壹些免稅收入或者非稅收入。此外,具體稅率和征管方式也會因國家或地區而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文章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或者作出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