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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的征稅對象

壹、工資、薪金所得

1、應征稅的項目:

除工資、薪金外,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也按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2、不予征稅或免稅的項目

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特殊規定

(1)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辦理內退手續後從原單位取得的壹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退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壹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辦理內退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單位取得的同壹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

(2)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公司職工取得的用於購買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4)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5)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全額並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按“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包括: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上述個體工商戶及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4、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特殊規定:

1、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業等項目,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應對其所得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

2、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取得的所得,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出租車屬於個人所有但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4、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取得銀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1、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後,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論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後再根據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勞務報酬所得

區分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的重要標準: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

特殊規定:

1、個人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分兩種情形: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屬於勞務報酬性質,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並,統壹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校學生因勤工儉學活動取得屬於應稅所得項目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作為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五、稿酬所得

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裏所說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後,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亦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特殊規定:

1、任職、受雇於報刊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並按工資薪金項目征稅;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出版社的專業作者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取得的稿費收入按稿酬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特許權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權利: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

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對於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於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款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從2002年5月1日起,編劇從電視劇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壹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有關規定如下:

1、個人從銀行及其他儲蓄機構開設的用於支付電話、水、電、煤氣等有關費用,或者用於購買股票等方面的投資、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結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結付利息的儲蓄機構代扣代繳。

2、個人取得量化資產:

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財產租賃所得

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於“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範圍。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商店購買者個人簽訂協議,以優惠價格出售其開發的商店給購買者個人,購買者個人在壹定期限內必須將購買的商店無償提供給房地產企業對外出租使用。購買者個人少支付的購房價款,按“財產租賃所得”征稅。

九、財產轉讓所得

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有關具體規定如下:

1、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量化資產股份轉讓: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出售自有住房:

(1)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余額。

(3)職工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以後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5)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6)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後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全部或部分免稅;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免稅。

十、偶然所得

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壹、其他所得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對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按“其他所得”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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