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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利法的規定關於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關於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壹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因此,對於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以及由此產生的專利權,在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依其約定確定權利歸屬;在當事人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依法確定其權利歸屬。

技術開發合同的分享原則

1、委托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方。研究開發方取得專利權的,委托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研究開發方就其發明創造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方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的申請權。

2、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各方***有。壹方轉讓其***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壹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有的專利申請權。

合作開發各方中壹方聲明放棄其***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壹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同申請。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壹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合作開發各方中,壹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壹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3、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方。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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