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工業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地理標誌。壹、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重疊1。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重疊主要是指同壹客體上工業產權中的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商業秘密、商號權和著作權的重疊。通常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競合,此時權利人只有壹個,權利客體同時屬於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和依法產生的工業產權;第二,工業產權與版權之間存在沖突或對抗。此時,不同的民事主體對同壹知識產權客體分別享有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產權2。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商標權與著作權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也被稱為“商標專用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商標權的客體是註冊商標。根據我國法律,註冊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組成。這樣,商標權的客體就與著作權客體中的文字作品、藝術作品、攝影作品、設計圖樣發生了重疊,為同壹客體上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提供了可能。遵循著作權法的基本精神,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或圖案,只要具有獨創性,都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這樣,同壹客體上就發生了商標權和著作權的重疊。對同壹文字或者圖案產生著作權和商標權的程序不壹致。用作商標的文字或圖案壹旦被創作出來(原創),就產生了版權,不需要任何手續。但同樣的文字或設計要產生商標權,必須在創作完成後,經過商標局的審查、公告和批準。在同壹客體上產生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可以由同壹民事主體享有,也可以由不同民事主體分別享有。當兩種權利由同壹民事主體享有時,就會引出這樣壹個法律問題:這個客體是否同時受到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的保護?有學者主張,同壹文字或外觀設計只能受壹種法律保護,著作權先於商標權產生,兩種權利都屬於知識產權範疇,所以壹旦該客體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為商標,其著作權就不復存在。也有學者認為,兩種權利雖然重疊,但本質上是相互獨立的,誰也不能吸收對方。當同壹客體上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分屬不同的民事主體時,勢必形成權利沖突或對抗,宋武打死老虎案的復雜情節就是典型。2.專利權與外觀設計著作權的重疊在專利法中,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顏色或者其組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通過造型與圖案、造型與色彩、圖案與色彩的結合,形成產品外觀三維空間的造型設計或二維平面設計。比較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與著作權的客體,不難看出二者也有重疊,即外觀設計往往同時構成著作權客體中的藝術作品。也就是說,如果用於專利申請的外觀設計具有獨創性,從創作時起就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藝術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人申請並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後,又成為專利權的客體。外觀設計專利權和著作權在同壹客體上的重疊,造成了與上述商標權和著作權重疊同樣的法律問題:兩種權利由同壹民事主體控制時能否受到雙重法律保護,以及由不同民事主體控制時的權利沖突。|3.商業秘密權與版權的交叉。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這裏的技術信息和商務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生產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信息、產銷政策、招標中的標底和招標內容。將商業秘密的信息內容與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進行比較,不難看出,部分商業秘密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商業秘密中的產品設計圖和工程設計圖,如果具有獨創性,就可以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中的產品設計、工程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如果具有實用性、秘密性和保密性,也可以構成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總之,當商業秘密享有著作權時,商業秘密權就與著作權重疊了。著作權作品中的名銜、角色名作為企業的商號登記時,在同壹客體上也會出現兩種權利(商號權和著作權)的重疊。工業產權和版權在同壹客體上的重疊,在某些情況下會變得更加復雜。比如著作權人對其藝術作品同時申請商標註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利人就成為著作權、商標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主體,法律應該給予權利人多大程度的保護的問題就更加突出。如果同壹客體上的著作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分屬不同的民事主體,包括著作權人授權多個民事主體將同壹作品註冊為不同種類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權利人之間的權利沖突或對抗將變得更加復雜。二、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產生的法律問題重疊在同壹知識產權客體上,有兩個法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首先,當同壹客體上的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由同壹民事主體持有時,權利人能否同時受到工業產權法和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只能適用壹部法律,應該用哪部法律主張權利;如果可以多部法律保護,法律依據是什麽?權利人能否在同壹侵權案件中同時主張多個權利?其次,當同壹客體上的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由不同民事主體持有時,壹方面,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作品上取得的工業產權,如申請商標註冊或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否會影響著作權人對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另壹方面,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未經許可申請並取得工業產權,著作權人如何對抗已經生效並超過法定異議期的工業產權?在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的情況下,權利人能否受到多個法律的保護,各國相關法律規定不盡相同。英美法往往試圖從法律層面尋找工業產權與版權的分界線。例如,美國版權法只保護能夠從物品的實用方面加以區分的繪畫、雕刻或雕塑特征,而將藝術成分與實用成分密不可分的實用藝術作品排除在版權法保護範圍之外,受工業產權法保護。英國1988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藝術作品經著作權人許可用於工業產權的,其保護期為25年,而不是作者生前加死後的70年。25年保護期滿後,以任何種類的文章形式復制本作品,為制作任何種類的文章而進行的任何行為,以及與如此制作的文章有關的任何行為,都不會侵犯本作品的版權。許多大陸法系國家傾向於在工業產權和版權競爭的情況下對權利人實施多重保護。德國著作權法第二條明確規定,該法保護實用的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和外觀設計保護並不相互排斥。法國版權法1992第112條也規定,該法保護實用的藝術作品..西班牙版權法1987第三條明確規定,作者的權利與“作品可能的工業產權”是“兼容的”。從運用法律武器充分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當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發生競爭時,權利人應當能夠得到多重法律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在知識產權領域是並列的權利,不能相互吸收,不允許禁止權利人對同壹客體既主張工業產權又主張著作權。有效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在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真正發生競爭的情況下,如果不允許權利人對同壹知識產權客體既主張工業產權又主張著作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有效保護。比如,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相關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只屬於:(1)以竊取等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2)惡意披露和使用商業秘密;(3)在惡意獲取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可以依法尋求法律救濟。但是,如果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個人粗心或管理疏忽而被他人知曉,權利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如何受到法律保護?如果在著作權法中允許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對能夠構成作品的商業秘密主張著作權,那麽他就可以從著作權的角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再比如,根據我國專利法,壹項外觀設計專利的法定保護期為10年,期滿即進入公有領域。如果這個設計也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藝術品,那麽因為權利人已經取得了這個申請的專利,就不能再主張著作權,法律對其權利的保護也不充分,因為著作權的保護期比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要長得多,這對權利人是極其不公平的。雖然我國知識產權法中沒有明文規定處理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競合問題,但我們可以從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得出相應的結論。《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註冊權的”,商標局將依法撤銷該註冊商標。這裏所說的“他人的法定在先權利”,顯然包括了他人預先享有的著作權。這說明著作權和商標權可以同時在同壹物上產生,但前提是後壹種權利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專利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專利權會被撤銷。但該法第5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違反國家法律”中的“法律”應該包括著作權法中的規定,即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也就是說,只要不對抗在先權利,就可以授予專利權。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民和法人主張工業產權時,除了工業產權法外,不應違反著作權法。主張著作權時,應遵守著作權法,不違反工業產權法。其中,不存在哪個法律優先的問題。同理,民事主體只要取得同壹客體上的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不存在壹種權利優於另壹種權利,壹種權利排斥另壹種權利的問題。當著作權和工業產權在同壹客體上重疊時,民事主體可以獲得多重法律保護。但當他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在同壹案件中,只能根據具體案件選擇壹種對他有利的法律,而不能同時請求著作權法和工業產權法的救濟,否則就會與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公平合理等原則相沖突。比如某公司為他的藝術設計作品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當他發現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其外觀設計專利時,他要麽起訴某公司專利侵權,要麽起訴其侵犯著作權,他不能在同壹訴訟中按照專利侵權起訴某公司要求賠償再按照侵犯著作權再次賠償。當然,根據收集到的證據,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專利法和著作權法在賠償金額上的區別等等。,甲可以選擇更有利的法律作為救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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