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公務員不得從事的經營活動的具體情況。
1.公務員不得在下屬機構或企業兼職並領取報酬。公務人員確需在下屬事業單位或企業兼職的,必須按程序經有關部門嚴格審核,只能領取壹次工資,不能重復領取。
2.公務人員不得從事個體經營,不得開辦小作坊、商店或私人攤販,不得以親友名義打臨時工,但不得領取工資。
3.公務人員的姓名不得出現在合夥人和股東名單上,也不得從事人員生產經營、承包或租賃。
公務員可以從事的兼職。
1.創作:寫書寫小說賺取稿酬。
2.發明創造:專利申請和特許經營收入。
3.投資收益:合理出租已投資的房屋,並有壹定的租金收益。
4.送:需要註意的是,這種兼職必須經過組織批準,不能影響正常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 *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 *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 *黨和國家領導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挑撥和破壞民族關系,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四)不承擔責任、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六)對批評、投訴、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七)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的;
(八)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的;
(十)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壹)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三)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或者網絡活動的;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七)曠工或因公外出、休假期滿無正當理由的;
(十八)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