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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修改,專利名稱可以修改嗎?

關於專利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修改,如果發明名稱是基於修改權利要求的適應性修改,可以修改,否則可能不被審查員接受或者會導致其它形式問題的出現。

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收都可以修改,但不能超過原申請文件的範圍。基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應適應性修改說明書。不過,也可以等到審查員同意授權時再修改。對於發明專利而言,除壹些需要保密發明專利外,壹般的發明專利需要經過受理、初審、公布、實審和授權公告這些階段,壹般情況下自受理起18個月會進行公布,然後進行實審階段,壹般情況3年左右才能獲得授權,但不排除更長的時間。為了加快獲得專利權的期限,可以申請提前公開,這樣在初審合格後,即進行公布,然後進入實審階段,這樣可以加快授權進度。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而言,需要經過受理、初審和授權公告階段,由於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獲得授權的時間較短,壹般為6-10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壹項專利權。但是,同壹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第十壹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第十六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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