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根據對外貿易的商品含量來劃分對外貿易的。
貨物貿易是指有形貨物的跨國交換。國際貨物貿易有很多種。為便於統計,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下屬的統計委員會對國際聯盟戰前制定的《國際貿易統計簡明目錄》進行了修訂,並改編為《標準國際貿易分類》,分別在1960和1977進行了修訂。《標準分類法》將國際貿易商品分為10大類、63章、233組、786組、1924個基本條目。
這10類商品是:
食物和主要用作食物的活的動物是(0);
飲料和香煙(1);
燃料以外的非食用原料為(2);
與化石燃料和潤滑油有關的原料是(3);
動植物脂肪和油是(4);
未列出的化學品和相關產品有(5);
成品口主要按原料分類為(6);
(7)機械和運輸設備;
雜項產品為(8);
其他未分類的商品為(9)。
在國際貿易統計中,0至4類商品稱為初級產品,5至8類商品稱為成品。
服務貿易,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是指:“從壹個成員境內向其他成員境內提供服務(跨境交付);在壹成員領土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境外消費);壹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的商業存在(商業存在)提供服務;壹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的領土內當著自然人的面提供服務(自然人運動)。”服務部門包括以下內容:商業服務、通信服務、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分銷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衛生和社會服務、旅遊及相關服務、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運輸服務以及其他未包括的服務。
知識產權貿易,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知識產權包括以下內容:版權、商標、地理標誌、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公開信息等。知識產權貿易,
狹義上是指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物的貿易,主要包括知識產權許可和知識產權轉讓,即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根據壹般商業條件相互出售或購買知識產權使用權的壹種貿易行為。
廣義上還包括知識產權產品貿易,是指集成電路、計算機軟件、多媒體產品、音像制品、音像制品、文學作品等具有高附加值的高新技術產品的貿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