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進步獎每年評選壹次,壹等獎不超過5項,二等獎不超過25項,三等獎不超過70項。
在年度評選中,對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特殊貢獻的科技成果項目,可增設特等獎,每次授獎不超過兩項。獎金數額的確定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科技成果,可以授予市科技進步獎:
(壹)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自然科學領域的基礎研究或應用研究中做出重要貢獻,成果得到同行業公認的;
(二)在應用科學技術知識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和系統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本市實施科技開發、社會公益、國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項目,推廣應用先進科技成果,並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學、決策科學和科學普及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對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重要指導作用,並經實踐證明取得顯著成效的。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科技成果,可以申報市科技進步獎:
(壹)申報前3年內已通過鑒定或評審;
(二)已經取得發明專利權,並已經實施,取得顯著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獲得國家新藥證書的藥品和省級以上認定的農業新品種。第八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壹)區、縣(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
(三)社會團體和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組織;
(四)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獎勵委員會),負責審定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項目,對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市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
市獎勵委員會聘請各行業專家組成專家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與市科技進步獎的評審。第十條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相關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5天。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申報項目及其完成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第十壹條經公示後符合申報條件的科技成果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分類,提交行業評審組進行初步評審。
前款所稱行業評審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若幹名專家組成。
行業評審組根據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標準,采用集體評審和單項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對申報項目提出初步等級評審意見。第十二條行業評審組對申報項目進行初評後,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匯總擬定獲獎項目和獎勵等級建議,其中特等獎和壹等獎提交專家組綜合評審,專家組提出評審意見。第十三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行業評審組和專家組的評審意見,擬定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報市獎勵委員會審批。第十四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和獎勵等級由市獎勵委員會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第十五條市獎勵委員會成員、評審專家與申報項目的完成人有近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完成申報項目的人員不得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第十六條市獎勵委員會成員及其他在評審過程中知悉申報項目技術秘密的人員,應當對申報項目的技術內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