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常見的合同風險有哪些?
常見的合同風險有:
1.假冒偽劣產品的替代品
簽訂銷售合同時,詐騙分子呈現的是質量上乘的真實樣品,但在履行時,卻換成了質量低劣的假冒殘次品。
2.欺詐法的失效或不完全執行
壹方當事人自訂立合同以來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想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即使其具有壹定的履行能力。
3.偽造產品質量鑒定證書或標誌的方法。
供方無產品或產品不合格,但為了騙取對方簽訂合同,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書或標誌,在對方看到並信以為真後訂立合同。對方履行後,供應商停止履行作為回報,跑路了。
5.偽造專利產品
壹方(供應商)虛假地宣稱自己的產品是專利產品或名牌產品,利用對方信息不靈通、交通堵塞、缺乏經驗、神秘感或對“專利”或“名牌”產品的信任,使其陷入錯誤的認識。
6.盜用其他單位名稱
二、合同生效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合同的生效時間是:
1.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
2.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
3.合同壹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2.目標;
3.數量;
4.質量;
5.價格或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糾紛的方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條* *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4條* *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轉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