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河南國際商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名稱:河南國際商會(Henan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縮寫CCOIC Henan)。
第二條 河南國際商會是中國國際商會的地方商會,是由河南省內從事經濟貿易及工商活動的人士、企業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涉外民間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系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河南國際商會的宗旨是: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法規、政策,參照國際慣例,積極促進我省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二)代表會員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維護會員從事經貿活動的合法權益,溝通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系,促進河南國際商會的發展以及河南省工商企業的繁榮,努力使河南國際商會成為我省有影響、有實力、有代表性的中介機構。
第四條 河南國際商會會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職能
第五條 河南國際商會的職能:
(壹)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會員和其他經濟實體的業務需求;協助會員做好反傾銷調查,組織進行會員反傾銷、反補貼等應訴工作;
(二)向會員提供信息、咨詢,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接受委托辦理專利申請和商標註冊申請等;
(三)開展同各國和地區經濟貿易界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各國和地區經濟貿易、技術界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河南省經濟、貿易、技術、法律代表團出國訪問、考察、培訓、交流與經貿洽談等活動;
(四)加強同各國和地區商會、經濟貿易協會和其他國際貿易組織的聯系,進行經貿和有關活動;
(五)組織河南省對外經濟貿易企業和團體在各國和地區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協調有關方面在各國和地區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的工作;
(六)聯系、組織與外國企業進行技術交流;
(七)以調解方式居間、公平、公正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
(八)通過各種形式為會員培訓專業人才;
(九)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維護會員之間公平競爭的權利,維護正常的銷售秩序,使會員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十)溝通企業和政府之間的聯系,向企業宣傳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代表企業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十壹)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涉外商業單據認證和國際商事證明書、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包括:簽發《中華人民***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裝配證明書》和《轉口證明書》;認證涉外商業單據;辦理國際商事證明書;代辦領事認證;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證明,出具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簡稱ATA單證冊)及其它相關認證業務;
(十二)同各國、各地區商會、工商會及相關的協會等簽訂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負責協調管理在河南省內的外國商會及有關機構;
(十三)承辦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事項;
(十四)開展國際商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河南國際商會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企業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凡與工商以及經濟貿易相關的組織、機構、商會、協會和學術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河南國際商會成為團體會員;
(四)從事工商業及其相關活動方面的企業家、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經申請批準,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與河南國際商會工作有聯系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研究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關人士,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五)凡致力於從事經濟貿易的,經營業績和信譽良好的各類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河南國際商會,成為企業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或材料(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或個人身份證等復印件);
(三)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四)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壹)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會員要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商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壹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工作由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承擔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壹條 實行雙會長制(會長輪值制度)。經理事會選舉,從當屆副會長(企業會員)選舉壹人為輪值會長。輪值期內,主持河南國際商會的日常活動,負責商會建設,外事活動,經貿合作與交流,會議召開等工作。輪值期壹年。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本會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壹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審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終止決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壹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河南國際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