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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藥品廣告和價格管理《湖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條例》

第二十八條加強對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

廣告主發布藥品廣告,必須查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核實批準的廣告內容,不得發布未取得批準文號或者與批準內容不壹致的藥品廣告。

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公眾推薦藥品,損害公眾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企業在本省發布藥品廣告,應當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已經外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本省發布藥品廣告的,應當在發布前報本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已經批準或者備案的藥品廣告內容,方便公眾和有關部門查詢。

廣告主發布藥品廣告前,應當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廣告進行監測,對未取得批準文號或者與批準內容不符的違法藥品廣告,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廣告發布者的主管部門通報,並提出處理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廣告發布者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在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告制度,對違法藥品廣告和涉案藥品,及時向社會發布警示公告。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應當及時免費刊登和播發預警公告。

廣告發布者的主管部門應當對廣告發布者進行監督管理,預防和制止違法藥品廣告的發布。

第三十二條食品、保健品等非藥品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藥品的廣告。

醫療廣告或者醫療保健咨詢服務廣告不得含有宣傳醫療機構藥品和制劑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價格主管部門關於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提高藥品價格。

藥品生產企業和用戶應當如實提供生產經營成本、實際購銷價格、購銷數量等相關信息。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其藥品和制劑的價格。

禁止虛列成本、價格欺詐、牟取暴利等損害用戶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藥品零售企業和用戶應當在顯著位置以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專利藥品名稱、復方制劑名稱標註並公布藥品零售價格,並提供查詢服務。

第三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核定藥品價格時,應當通過專家論證、評估、調查等方式了解情況,聽取各方面意見。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在指定媒體公布藥品價格,以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名稱為準。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用戶的藥品價格監督檢查,有效遏制虛列定價和非法漲價行為,及時查處價格違法行為,並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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