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議轉讓;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中介代理;
(五)其他方式。第三章 交易中介機構第六條 設立產權交易中介機構,須由設立單位向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省經貿委、省體改委審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產權交易機構是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獨立法人,同級經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產權交易機構監督管理。
設立產權交易中介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100萬元的最低註冊資本;
2、固定的交易場所和必需的交易設施;
3、熟悉政策、法規和業務的專門人員;
4、公平、合理的交易規則;
5、章程和管理辦法。第七條 產權交易機構的主要職責:
1、負責對產權交易主體及法律要件(必備證件、資料)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提供企業產權交易中介服務,包括:發布產權交易信息、尋求交易對象、驗證交易雙方資信、評估轉讓企業資產;
2、受托管理決定出售暫未成交的企業;
3、經營國家允許經營的股權交易等其他業務。第八條 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經營服務傭金標準由湖南省物價局另行規定。第九條 產權交易中介機構有為交易雙方保守商業機密的義務。未經交易者許可,不得隨意向外擴散企業的有關信息和專利。第十條 產權交易中介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產權交易中介機構應定期將產權交易的情況和問題向省級和同級經委、體改委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導。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其正常經營活動。第四章 市場交易管理第十壹條 企業國有產權的出讓方必須是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以及對該企業直接擁有出資權的單位,被出讓企業本身不得成為產權出讓方。產權交易必須按照國務院關於《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第十二條 產權轉讓定價應遵循以下原則:
1、保證國有資產不受損失;
2、註重社會效益和長遠利益;
3、合理評估無形資產;
4、底價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須經地(市)級(含本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省屬國有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外產權交易應事先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省財政和有關銀行***同審核。第十四條 產權出讓人進行產權交易必須出示下列證件和資料:
1、轉讓企業產權申請書;
2、政府或投資主體同意轉讓的批文、決議或財產所有權證明;
3、轉讓財產清單。第十五條 產權受讓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六條 產權受讓人在產權交易活動中,必須出具下列證件和資料:
1、購買申請;
2、法人資格證明、自然人身份證明;
3、資信能力證明;
4、產權受讓後,投資方向規劃。第十七條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支付方式由交易雙方議定,原則上壹次付清,如數額較大,受讓方壹次付清確有困難的,經交易雙方同意,在有擔保資格的法人或自然人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期限不超過1年,第壹次付款不得少於成交總金額的50%,欠付的價款比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