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三十壹條第(壹)項要求,單項或單包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金額(我省現行執行標準為200萬元),擬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的貨物或服務,采購人在報送省財政廳審批前,應當辦理項目。公示內容應包括:
1.采購人和采購項目的名稱和內容;
2.待購商品或服務的說明;
3.采用單壹來源采購的理由及相關說明;
4.擬議獨家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
5.專業人員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對相關供應商的具體證明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6.公示期限;
7.采購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省財政廳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電話。
第二條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進行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和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同時抄報省財政廳。采購人和省公共* * *資源交易中心在收到單壹來源采購異議後,應當在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經論證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經論證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論證和公示情況壹並報送省財政廳,並將論證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公示結束後,采購人將擬單壹來源采購的項目報省財政廳審批,省財政廳將項目批復至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中心副主任、分管主任審核後轉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在0.5個工作日內與采購單位項目經理溝通,按以下步驟組織評標。
1.采購單位項目經理通過省公共* * *資源交易平臺系統上傳采購需求,同時通知供應商上傳招標文件;
2.供應商上傳投標文件後,進入評標階段,采購單位可自主選擇以下兩種方式進行評標。
第壹種:到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單壹來源開標室開標評標,由該中心項目負責人組織采購人和供應商協商成交價格等相關內容。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規定,采購人在談判過程中應當委派本單位紀檢監察人員現場監督,不能參加的,應當中止談判。談判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起草談判紀要,由買方代表、供應商代表和現場監理代表逐壹簽字。
第二種:采購人、供應商、監理不到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評標,自行組織談判,商定成交價格等相關內容後,電話通知中心項目負責人。中心項目負責人根據談判結果擬定談判紀要,通過省級公共* * *資源交易平臺系統以PDF格式傳輸給采購人;采購方認可後,下載並簽字,通過平臺系統以圖片形式發送給供應商;供應商確認後,下載並簽字,以圖片的形式通過平臺系統發送給中心項目負責人。
第四條談判結束後,中央項目負責人擬定中標結果,經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審定後公示,公示時間為1個工作日。同時,中心項目負責人擬定中標通知書,通過平臺系統發送給供應商。
第五條中標結果公示期滿後,供應商應根據合同模板擬定政府采購合同,並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傳輸至中心項目負責人,報分管主任、副主任審批後公開發布。
采購人填寫采購需求,供應商提交招標文件,中心發布中標結果公示,合同簽訂、備案全部電子化。
第六條采購文件應當歸檔。
歸檔材料應包括采購需求、招標文件、談判紀要、中標結果公示、交易通知、采購合同等。中央項目負責人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點擊“項目歸檔”,完成單壹來源項目政府采購檔案的收集歸檔。
第七條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管理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購人或者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終止采購活動,發布終止通知並說明理由,恢復采購活動。
1.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用;
2.有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行為的;
3.報價超出采購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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