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具體看技術含量對公司或者企業的作用,有些技術可以占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
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
所謂技術股在法律理論上的概念是股東用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等作價出資入股而形成的股份。中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入股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政府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入股的金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5%。在實踐中也存在以鼓勵技術貢獻、開發新產品推動技術進步為目的以技術投入折成的股份。
技術股可按股權所有者細分為法人股和自然人個人股。若按技術股股權擁有的權益細分可分為所有權股和分紅權股。若按技術股股份送配權限細分,可分為幹股、分紅回填股和分紅股。壹般在組建企業時設立技術股並不是壹件困難的事情,困難的是這些技術股如何分配,才更有利於於企業的發展,有利於真正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
在技術股的分配問題上需要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確定技術股的所有者。
2.使所有權和分紅權適當分離。
3.後續技術人員適當占有股份。
在細分技術股時建議:
1.技術股最好不壹次分完,要留有余地。
2.技術股除大部分分配給創造這項技術的主要技術人員外,還應分配給在創造這項技術中起主要作用的經營和技術管理人員。
3.在有條件時應考慮擴股和配股。
4.分紅回填股應與現金、實物出資入股相結合,保持壹定的比例,以便更好地體現風險與利潤***存。
5、入股之技術歸新公司所有,撤除技術應賠償損失。
國家和地方政府制訂鼓勵高新技術入股、占股的政策,並希望將這部分技術股恰如其分地在技術的所有者中進行分配,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
其壹,希望能鼓勵技術人員不斷進行技術創新,不斷創造出高新技術和高新技術產品。
其二,希望把技術所有者的利益與企業的整體利益有機地結合在壹起,以利於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留住人才,穩定人才。
其三,建立壹種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氛圍,積聚更多的高新技術產品和高層次的科技人員,為企業的長遠發展留足後勁。
另壹方面,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技術人員對在企業中占有壹定的股份越來越關心和重視。這部分技術股如果分配不當,則不僅達不到上述目的,而且可能適得其反,使企業很快分化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