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了技術開發合同的定義:“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壹方委托另壹方從事研究開發工作,並提供相應的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而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合作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就共同研究開發工作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根據2001起實施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如下:
(1)有明確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二)合同標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3)研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具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第二,技術開發合同的內容應包括
(1)開發項目名稱。開發項目的名稱應盡可能使用簡潔、準確的詞語,並能體現項目的技術特點,並註意補充項目內容。
(2)發展內容。開發內容直接關系到合同的履行,所以合同雙方盡可能準確、詳細、全面地進行約定。對於內容較多或較復雜的,要根據研發階段或計劃,分層次、分項目進行安排。最終的研發成果及其表現形式也應在合同中說明。
(3)發展規劃。妳可以制定壹個總體計劃,年度計劃或季度計劃等。如果研發內容復雜多變,方案要更加細致嚴謹。每個分階段計劃還應描述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要實現的目標,重點是使R&D進程更加合理和順利。
(四)開發費用及其支付。應明確研究開發經費的總額和開發報酬的來源。壹些技術開發合同沒有區分資金和報酬的區別,這兩者統稱為R&D費用。但從法律角度來說,資金和報酬是不同的,在實際應用中要註意區分。
(5)用開發資金購買的設備、器材和材料的所有權。為避免或減少實際執行過程中的糾紛,合同雙方應對R&D過程中出現的財產所有權進行合理劃分。壹方或* * *擁有的設備、材料和材料清單可作為合同附件詳細列出。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也是合同應該具備的實質性條款。明確此項內容有助於控制開發進度,也可用於判斷是否構成違約。
(7)風險責任。包括責任主體、分擔比例、承擔方式。因為研發工作的不確定性,壹旦失敗,責任由誰來承擔,以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都必須交代清楚。
(8)發展成果的擁有和分享。R&D工作的最終目的是取得成果,成果後的歸屬和利益是當事人的最終追求。應明確規定權利的歸屬和分配,包括可能涉及的著作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以及如何使用轉讓權。
(9)開發成果驗收。需要明確規定驗收標準和方法,通過這些標準和方法可以確定研發成果是否符合當事人的目標。最後,驗收證書和文件應由驗收方簽發,作為合同驗收的依據。實踐中,由於受托人的舉證責任較高,這裏可以約定默示承諾條款。
(10)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違約責任壹般以違約金的形式出現,當事人應當以固定或者比例的方式約定違約金,包括損失發生後賠償的計算方法。
第三,其他應該重點關註的地方。
(1)註意書面確認。在技術開發和執行過程中,客戶改變了調整要求,可能會影響工作量或執行時間。建議通過書面信函確認這些可能涉及工作量或可能影響軟件交付時間的變更。或者甚至通過工作郵件,需要在郵件中明確變更的要求、相關時間點等內容,並請委托方確認。
(2)重視書面工作報告。開發商在委托方所做的每壹項工作都要有書面記錄,並得到委托方的確認,以防止在出現爭議的情況下,委托方不認可開發商的工作。即使是郵件匯報工作,也要寫清楚具體做了哪些工作,不能幾句帶過。
(3)後期培訓和維護
特別是對操作復雜、專業要求高的R&D成果,要對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專業培訓。合同已經終止或者解除,當事人仍需要技術合作或者技術指導的,可以另行訂立技術咨詢或者技術服務合同。
(4)商業信息的保密性
當事人要求不對外披露技術開發過程中交換的商業信息的,可以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保密協議,對該信息進行保護。關鍵是保密條款要具體明確,即保密內容、應當保密的信息、保密人員範圍、保密時間、保密責任等。,甚至所有提供給開發商的材料和信息都可以作為保密條款的附件。應當指出,保密條款不受合同終止的影響。無論合同是否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各方均可繼續承擔保密條款規定的保密義務。
有形商品有統壹的標準,而技術開發產品沒有,所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容易產生糾紛。因此,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盡量做到清晰全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註意保留證據,避免後期訴訟中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