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電器生產企業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08年,企業總收入為9000萬元,扣除成本、費用、稅金和虧損總額為8930萬元,會計利潤總額為70萬元,企業所得稅為146萬元。為降低稅務風險,2008年匯算清繳前,企業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發現以下問題:
(1)已在成本中列支的已支付工資總額654.38+00萬元,據實列支福利費2654.38+00萬元,上繳工會經費20萬元,取得“工會經費專項撥款收款收據”,職工教育經費40萬元。
(2)企業年初結轉的壞賬準備貸方余額654.38+0.6萬元,當年無壞賬損失。根據年末應收賬款余額200萬元,企業提取壞賬準備2萬元。
(3)9000萬元總收入包括債務利息5萬元,投資居民企業65438+萬元(被投資方稅率為25%),境外A國1.6萬元(已按被投資方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4)當年6月向銀行借款200萬元購建固定資產,借款期限2年。所購固定資產於當年8月31日竣工交付(不考慮固定資產折舊),企業每年向銀行支付的利息支出為654.38+0.2萬元,全部計入財務費用。2008年6月5438+10月1,向境內關聯企業B發行債券10萬元,按銀行利率(銀行利率為6%)支付年息60萬元,全部計入財務費用。根據企業提供的信息,會計師事務所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已知該企業從企業B處取得債權投資654.38+00萬元,股權投資200萬元,假設該企業無其他投資者,企業B的實際稅負低於該企業。
(5)企業年度業務招待費65萬元,業務宣傳費80萬元,技術開發費320萬元,均據實扣除。
(6)5438年6月+2月,壹輛公允價值為53萬元的進口汽車(固定資產)很快被用於清償應付賬款60萬元,債權人不再追索公允價值與債務的差額。汽車原值60萬,折舊15%。企業在清償債務時,直接以60萬元抵扣應付賬款和固定資產原值(企業不屬於增值稅抵扣試點範圍)。
(7)公司新開發家用電器40臺,每臺成本5萬元,不含稅價格65438+萬元,折算10臺自用,其余30臺出售給我廠職工。會計處理時,減少庫存商品成本200萬元,不確認收入。
(8)5438年6月+2月轉讓壹項自行開發的專用技術的所有權,收入700萬元,未進行收入處理,該無形資產賬面成本為65438萬元。
(9)5438年6月+2月,通過當地政府機構向貧困山區捐贈壹批家用電器,費用35萬,市場售價45萬。企業核算時直接按成本價沖減庫存商品,按市場售價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7.65萬元,總成本價為42.65萬元,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10)12、企業購入壹項金融資產,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該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增加55萬元,企業將其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11)在“營業外支出”賬戶中還列支工商年檢滯納金3萬元、合同違約金6萬元、給采購商回扣654.38+02萬元、環保費用8萬元、關聯企業贊助費用654.38+萬元,均已據實扣除。
要求:依次回答以下問題(金額單位為萬元,保留兩位小數)。
(1)計算工會經費、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教育經費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計提壞賬準備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3)計算債務利息和稅後股利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4)計算財務費用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5)計算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技術開發費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6)計算清償債務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7)計算新開發家電產品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8)計算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的轉讓稅;
(9)計算轉讓無形資產時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10)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11)計算公益捐贈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12)計算除公益性捐贈以外的其他營業外支出項目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13)計算該企業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
(14)審核後計算該企業2000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解釋
(1)福利費扣除限額:1000× 14% = 140(萬元),實際支出265438+萬元,增加納稅70萬元。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1,000× 2.5% = 25(萬元)。實際收取40萬元,增加納稅1.5萬元(超支的1.5萬元可在以後年度無限期結轉)。工會經費扣除限額:1000× 2% = 20(萬元),實際支出20萬元。工會經費憑專用收據取得,不需要納稅調整。三項基金收入應增加70+15 = 85(萬元)。
(2)根據稅法規定,減值準備不能稅前扣除,應增加收入2萬元。
(3)債務利息收入5萬元,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入654.38+萬元,均為免稅收入,應減少收入654.38+00+5 = 654.38+05(萬元)。註: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僅表示納稅人當期在中國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該企業從境外A國取得的投資收益654.38+0.6萬元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故債務利息和稅後股利應納稅所得額減為654.38+0.5萬元。
(4)利息資本化的期限為8個月,企業向銀行支付的年利息65,438+0.2萬元全部計入財務費用,故應增加的收益為65,438+0.2 ÷ 65,438+0.2× 8 = 8(萬元),屬於會計差錯。
關聯方的債務資本比率為1000÷200=5,標準債務資本比率為2。
乙企業實際稅負低於本企業,允許抵扣的關聯貸款利息=200×2×6%=24(萬元),應增加關聯貸款利息收入60-24 = 36(萬元),為永久性差額,應按“調表不調賬”原則處理。財務費用稅後增加利息費用36+8=44(萬元)。
(5)收入9000萬元。如果將30件自產產品銷售給本廠職工,則視同銷售收入300萬元,填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壹行,作為費用扣除的基數。捐贈自產產品視同銷售收入45萬元,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壹行填列,作為費用扣除的基數。費用限額基數= 9000-5-10-16+300+45 = 9314(萬元)。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9314× 0.5% = 46.57(萬元)> 65× 60% = 39(萬元),允許扣除39萬元,實際為65萬元,應增加26萬元。
業務推廣費扣除限額= 9314×15% = 1397.1(萬元),實際金額為80萬元,可據實扣除。
註:以固定資產清償債務雖視為銷售,但固定資產公允價值53萬元不屬於銷售收入,不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壹行填列,不作為費用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轉讓專利收入所有權700萬元不作為費用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另外,320萬元的技術開發費可扣除50%,即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60(320×50%)元。
(6)清償債務時增加的收入:處置固定資產損益= 53-60× (1-15%) = 2(萬元)。
債務重組收益= 60-53 = 7(萬元)。
還債* * *增加收入= 2+7 = 9(萬元)。
企業直接用60萬元沖減應付賬款和固定資產原值,屬於會計差錯。
註:這不適用於《關於在我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因為該文件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此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商品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
(7)計算新開發家用電器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向本廠職工銷售自產產品30件,視同銷售,應增加收入30× (10-5) = 150(萬元)。
此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4-收入,交換的資產為存貨的,以公允價值確認收入作為銷售處理,相應成本結轉。這裏的轉移是基於成本的,這是壹個會計錯誤。10自產產品將用於自用,企業所得稅不確認收入,也不確認相應的成本。
(8)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的營業稅= 700× 5% = 35萬元。
應交城建稅= 35× 7% = 2.45(萬元),應交教育費附加= 35× 3% = 1.05(萬元),應交營業稅= 35+2.45+1.05 = 38.5(萬元)。
(9)轉讓無形資產時應調整的收入金額。
專利轉讓收入700-10-38.5 = 651.5(萬元),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所得稅。轉讓無形資產時應增加的收入= 651.5-500 = 151.5(萬元)。企業沒有對收入和成本進行會計處理,屬於會計差錯。
(10)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55萬元不應計入損益科目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而應計入權益科目的“資本公積”,屬於會計差錯。稅法不認可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稅務處理壹致。此處應減少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55萬元。
(11)調整後會計利潤總額= 70+8(財務費用)+9(償債收益)+150(自產產品)+651.5(專利轉讓收益)-55(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833。
(12)稅收滯納金、買方回扣、關聯企業贊助費用不得扣除,但可扣除合同違約金、環保費用。公益性捐贈以外的其他非經營性支出項目應增加收入= 3+12+10 = 25(萬元)。
(13)應納稅所得額= 70+85+2-15+44+26-160+9+150+(651.5-500)+25-65438。
(14)應退企業所得稅=[316.5-(651.5-500)]×25%+16÷(1-20%)×(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