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6類方式內容如下: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指科技成果的所有者(或持有者)自行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研發實力雄厚的企業常通過該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由研發部門研發相關成果後,進行生產銷售,獲得市場回報。
2、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將科技成果轉讓給科技成果受讓人,由受讓人對科技成果實施轉化。雙方壹般通過簽署知識產權轉讓協議來實施,交易標的是科技成果中的知識產權,既可以包括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軟件著作權等,也可以是技術秘密等形式。
科技成果轉讓後,轉讓方獲得轉讓費,不再是科技成果的所有人;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轉讓費,並成為科技成果的新的所有人。
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指通過訂立許可合同,科技成果所有人向被許可人授予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被許可人從而獲得實施科技成果的權利(否則如擅自實施,則非法侵犯了科技成果所有人的知識產權)。
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同實施轉化
它以市場為導向,政府為推動力,由多個主體進行合作技術創新。常見的做法是,由高校院所提供具有較高技術先進性但成熟度不足的早期科技成果。
並充分發揮科研、人才優勢,負責持續研發,由企業發揮資金、市場優勢,負責提供中試熟化、生產線、實驗場地等條件,圍繞目標客戶需求,開展後續試驗、產品試制與定型、工藝開發,負責市場推廣。
合作轉化方式在發達國家進行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普遍采用,它包括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兩類轉化模式。前者是企業根據發展需要,委托有能力的科研機構及大學進行項目研究與開發;後者是企業與科研機構及大學以合作形式進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活動。
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作為資本投入到企業,取得該企業的股權(份),並參與該企業的經營管理,分享經營收益,分擔經營風險。
科技成果的作價投資=科技成果的轉讓+折算為股份/出資比例,即分解為科技成果轉讓與以轉讓收入投資兩個行為,是技術轉讓與投資同時進行的行為。
6、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並購、技術折股、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