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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律師費是多少?

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訴訟費用如下:(65,438+0)財產案件按下列比例按主張的金額或價款交納:65,438+0,不超過65,438+0,000元,每次交納50元;2、超過10000元至10000元部分,按2.5%支付;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支付;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房款+0.5%支付;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支付;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支付;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支付;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支付;10,超過2000萬元部分0.5%。(2)非財產案件標準為1,每起離婚案件賠償金額在50元至300元之間。財產分割時,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的,每次支付100元至500元。有損害的,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不再追加支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其他非財產案件賠償金額從50元到100元不等。(3)涉及知識產權的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款的,每案500元至1,000元;對金額或者價格有爭議的,按照財產案件標準支付。(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應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交納: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每件行政案件,每件50元。(6)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且未提出異議的,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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