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死刑是壹種不太合理的做法,因為如果壹個人可以肆意的剝奪別人的生命。那麽妳判他有罪。那麽妳用所謂的合法手段去剝奪壹個人的生命。從結果上來看,是和壹個罪犯去剝奪別人的生命是壹樣的。生存權是所有人權中高於壹切的權利。可能有人會說這是聖母婊的表現。但我們先不說人權的問題,單說死刑對於遏制犯罪的作用來說。死刑對於壹些小偷小摸是有壹些遏制的作用。但其實這些小偷小摸的人,本身也不會去做很嚴重的犯罪。而對於那些窮兇極惡的罪犯。就會認為,殺壹個人是死,殺兩個也是死。就無所謂了。可能導致更嚴重的犯罪行為。就像那句話說的‘舍得壹身剮,敢把皇帝拉下馬’所以這麽看來死刑非但不能遏制惡性犯罪,還有可能加重罪犯的罪行。
死刑是不可逆的,人死不能復生。就對壹些冤假錯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類似於呼格吉勒這種屈打成招,而又被執行死刑。如果沒有死刑,可能會遭受壹些牢獄之苦,但畢竟人還活著,活著就有希望。沈冤昭雪的日子。試想還有多少類似的案件,由於當事人已經不在了。就被束之高閣了。這麽看來某種程度上來看,呼格吉勒也算是幸運的了。至少歷史還他壹個清白。
其實還有的死刑犯是可以創造價值的。以前就有壹個新聞,壹個搶劫死刑犯,通過申請發明專利而免死的案例。這種情況還是少數的。但不管是發明創造,還是通過勞動去創造壹些價值,都是為社會做貢獻。而且有的時候,讓壹個罪大惡極的人就那麽死了,其實也便宜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