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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224條是什麽?

壹、常見法律文書的種類、生效時間、執行管轄法院

關於民事調解書的執行管轄問題,民事訴訟法並未直接明確規定,僅僅是參照本編規定。實踐中關於民事調解書的執行管轄問題,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壹款,還是第二款,存在壹定的爭議,多數參照第壹款民事判決書的執行管轄規定,由壹審法院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同級法院管轄。

關於公證的債權文書的執行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湖北安陸市政府反映河南焦作中院“錯誤裁定”“錯誤執行”案及河南高院反映焦作中院在執行安陸市政府時遭到暴力抗法案的復函2002執監字第262號,專門就該類文書的執行管轄問題進行了批復。《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二款、《執行工作規定》第10條均明確了管轄的規定。

二、其他執行管轄

國內仲裁案件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涉外仲裁案件當事人,經仲裁機構提交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法院裁定並執行;

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由 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法院執行;

部委、省級政府、海關處理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執行。

三、關於財產所在地的認定

被執行的財產為股權、股份的,該股權發行公司的住所地為財產所在地;

被執行的財產為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財產所在地;

被執行的財產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的住所地為財產所在地;

被執行的財產為到期債權的,被執行人的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

關於被執行財產為股權的財產所在地的認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關於法院能否以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地為財產所在地獲得管轄權問題的復函2010執監字第16號,明確答復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該答復認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的機構,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存管的僅是股權憑證,不能將股權憑證所在地視為股權所在地。由於股權與其發行公司具有密切聯系,因此應當將股權的發行公司住所地認定為該類財產所在地。

四、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民訴法解釋》第462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認定財產無主的判決,由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將無主財產收歸國家集體。

《仲裁法解釋》第29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2條,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執行。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3、10、11、12、13、14、15、16、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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