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申請未以局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書寫的不能受理。例如:用模型、樣品、錄像帶、磁盤或者通過電話提出專利申請是不能受理的,未經翻譯的外文申請文件也不能受理。
(2)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跡不清、有塗改的;附圖或外觀設計圖片未用繪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或者模糊不清(外觀設計照片)、有塗改的不能受理。例如:用鉛筆繪制的附圖和圖片、模糊不清的照片是不能受理的。
(3)基本申請文件不齊備,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申請缺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中缺任壹項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請求、圖片或者照片中任壹項的不能受理。例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只提交了請求書、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沒有提交附圖的,不能受理。但是受理條件審查,只檢查專利申請這幾個部分是否齊全,對每個部分內的文件是否完整不作審查。例如,說明書應當有5頁,申請人只提交了1~3頁及第5頁,受理時仍然可以通過,受理處只在文件清單上註明收到說明書4頁。這種缺陷往往是無法補救的,所以申請人提交申請文件時壹定要仔細核對。
(4)請求書中缺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以及地址不詳的不能受理。例如,請求書是非標準格式的,上面只打上了發明名稱、發明人姓名,沒有申請人姓名以及地址,由於專利申請沒有申請主體,所以不能受理。
(5)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的不能受理。例如,申請人提交了外觀設計請求書,但其中沒有提交圖片或照片,卻提交了說明書和附圖,由於外觀設計申請無須遞交說明書,因而審查時無法確定申請人到底要申請什麽專利,及應當以哪種專利申請的要求進行受理審查,所以只能不予受理。
(6)與我國既無協議或條約關系、又無專利互惠的國家所屬的國民或單位,向我國提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或外國單位,以及港、澳、臺地區的單位和同胞未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的不能受理。例如,香港的某位中國籍居民直接將專利申請文件寄給中國專利局,這是不能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