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寧波積分落戶政策2019
2019年,寧波各區縣量化積分並不是都在實施中,具體是否可以積分落戶,請咨詢當地戶籍部門。
寧波現行的落戶如下,相關政策有所變動:
1、人才落戶
(1)放寬“先落戶再就業”適用人群的範疇,從原先要求的“全日制大專以上應屆畢業生”,改為“畢業15年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畢業生”。
(2)將專科學歷或中級技能職業資格人才的落戶社保繳納年限要求,從原先的1年改為6個月。
(3)將遷入高層次人才專戶的社保繳納年限要求,從原先的3年改為1年。
2、居住就業落戶
(1)社保繳納年限要求,從原先的5年改為3年。
(2)新增商品房落戶:
明確規定,在寧波就業和居住同壹社區均滿5年的流動人口,可落戶房屋所在地戶社區集體戶;戶口已在市區城鎮範圍內的(市內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將戶口遷入社區集體戶。並且明確,余姚、慈溪、寧海、象山都要按要求執行房屋落戶政策。其中,余姚、慈溪要求的社保繳納年限不得超過3年;寧海、象山不得設置社保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
(3)新增:
農村地區取得城鎮住宅用地的不動產權屬合法所有權人,可參照城鎮地區居住就業落戶辦理遷入手續。
3、父母投靠子女落戶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住房面積要求,由原先的“人均18平方米”,改為“無面積要求”。
4、落戶
新增:落戶,用商業用房、商住兩用房或辦公用房就能落戶。
在寧波辦企業、個人稅款繳納滿3年或社保繳納滿3年,且取得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的,可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到房產所在地的社區集體戶。
戶口已在市區城鎮範圍內的(市內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將戶口遷入社區集體戶。
同時,對於進行析產的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可按照“壹房壹戶”的原則,由不動產權屬證書上***有人協議並公正確定所占份額高於平均份額的壹名辦理落戶。
5、其他規定
落戶的社保、稅款繳納年限要求,從原先的“連續繳納年限”改為“累計繳納年限”。
二、寧波積分落戶要多少分
寧波2019年的落戶政策有了變動,基本取消了積分落戶這壹政策,但不排除有些區縣可能還在實施中,具體還需咨詢當地戶籍部門。
2018年,寧波實施的積分落戶政策每個區縣的分值要求有所不同,會在所有申請者申請結束之後,根據申請者的積分分數來計算。下面以北侖區為例:
根據《北侖區2018年度流動人口量化積分落戶公告》要求,北侖區2018年流動人口量化積分情況公示如下:
公示期結束後,總分在100分及以上的積分落戶申請人可在2019年3月16日前,攜落戶資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理落戶手續,逾期未辦理落戶手續的,視為放棄落戶資格。
以上是2018年寧波北侖區的積分落戶分數要求,至於2019年,已經取消了積分落戶政策,出臺了新的落戶,落戶者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落戶即可。
三、2019寧波落戶條件
1、居住就業落戶條件
(1)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3年,並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區城鎮範圍內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壹)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和本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
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和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具有高中學歷、普通中等職業教育或初級技能職業資格,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2年,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無合法穩定住所,年齡在30周歲以下的可自行選擇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市區城鎮範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2)現戶口在省內且登記滿5年(本市戶口登記滿3年)的,在市區城鎮範圍內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壹)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和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3)現戶口登記在省外,出生登記在本市且在市區城鎮範圍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4)在寧波就業和居住同壹社區均滿5年的流動人口,可落戶房屋所在地戶社區集體戶;戶口已在市區城鎮範圍內的(市內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將戶口遷入社區集體戶。
同時余姚、慈溪、寧海、象山都要按要求執行房屋落戶政策,其中,余姚、慈溪要求的社保繳納年限不得超過3年;寧海、象山不得設置社保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
(5)農村地區取得城鎮住宅用地的不動產權屬合法所有權人可參照城鎮地區居住就業落戶辦理遷入手續。
2、親屬投靠落戶條件
(1)夫妻壹方為市區戶口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其配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其合法穩定住所處:
(壹)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結婚證;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遷入農村地區的,還應提供夫妻雙方或壹方在擬遷入村的不動產權證書和擬遷入村同意證明。
(2)父母壹方為市區戶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處:
(壹)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可參照本條執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學生證,其中達到法定婚齡的還需提供未婚聲明;無獨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8周歲以上須征得本人同意),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將戶口遷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處:
(壹)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被投靠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父母死亡證明;
(五)關系證明或法定監護人證明。
3、人才落戶條件
(1)放寬“先落戶再就業”適用人群的範疇,從原先要求的“全日制大專以上應屆畢業生”,改為“畢業15年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畢業生”。
(2)將專科學歷或中級技能職業資格人才的落戶社保繳納年限要求,從原先的1年改為6個月。
(3)將遷入高層次人才專戶的社保繳納年限要求,從原先的3年改為1年。
4、落戶條件
(1)落戶,用商業用房、商住兩用房或辦公用房就能落戶。
在寧波辦企業、個人稅款繳納滿3年或社保繳納滿3年,且取得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的,可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到房產所在地的社區集體戶。
(2)戶口已在市區城鎮範圍內的(市內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將戶口遷入社區集體戶。
(3)對於進行析產的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可按照“壹房壹戶”的原則,由不動產權屬證書上***有人協議並公正確定所占份額高於平均份額的壹名辦理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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