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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經營權和使用權有什麽區別

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經營權和使用權有什麽區別

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壹條規定: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方取得承包經營權後,人民 *** 應當頒發《承包經營權證書》對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確認。可見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具有密切聯系又有重要區別的不同概念。

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土地使用權的範疇,發包人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向承包人發包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本身權屬不清的,兩個以上發包方對同壹塊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壹承包方發包的,顯然案件的本質是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不確定誰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則不能確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應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 *** 先行處理。確定發包方的土地使用權人地位後,承包經營合同即具備了民事訴訟的條件。

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合法使用權的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壹,發包方是發包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在發包前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具備發包人的資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即對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權,更多層次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土地資源進行劃分和確定,體現的多是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主要依行政法調整;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更多層次是從民事合同的角度對民事主體公平享有土地資源進行調整和規範,體現的多是合同雙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協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調整。如作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應由人民 *** 進行處理,而作為民法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壹條規定,人民 *** 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僅有調解權,無裁決權;國土資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案件受理;《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均規定承包經營糾紛由相關部門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見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職權。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糾紛,人民法院有權確定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

審判實踐中承包經營權權屬沖突的現象不斷出現,有的表現為承包合同的沖突,有的表現為農業承包合同登記管理機關的《土地清冊》之間的沖突,有的表現為人民 *** 頒發的《承包經營權證書》之間的沖突,有的則表現為承包合同、《土地清冊》、《承包經營權證書》三者之間的相互沖突。但由於理論的模糊和法官們對行政機關的《土地清冊》、《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效力作了定型化的認識,沒有看清《承包經營權證書》作為權利的證明與《土地使用證》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目前,大量的承包經營權權屬糾紛仍被人民法院認為是土地使用權糾紛裁定由人民 *** 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壹條規定了行政機關作為農業承包和承包合同的管理部門,但其職權在於對承包合同的備案和引導,在於對承包合同的雙方簽訂承包合同給予政策支持和行政上的監督,比如李某1994年未取得二輪承包土地,現向村委會主張,村委會不予理睬,張某找到人民 *** 農業主管部門要求與村委會簽訂合同,人民 *** 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的精神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職權,可以要求或督促村委會與張某簽訂承包合同。至於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等糾紛仍非人民 *** 農業主管部門的職能,亦非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的職能。人民 *** 因沒有處理承包經營權沖突的職權,民事案件被裁定駁回後造成行政機關的不滿、尷尬和消極對待,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的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得不到充分的貫徹執行。究其原因,仍是承包經營權理論研究和審判務實尚處在壹個剛剛起步的階段,尚沒有壹個成熟的理論指導審判實踐,人民法院對農業承包政策的生疏和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缺乏應有的理解深度加深了這種錯誤認識的蔓延。

所以在審理涉農家庭承包糾紛案件時,對經常遇到承包經營權發生沖突的現象,在法律適用上應作具體區分。二輪承包後,當事人未取得二輪承包經營權,由此產生的糾紛屬《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壹條規定的 *** 部門的管理職能,可以納入土地使用權糾紛的範疇;當事人已經取得二輪承包經營權,土地權屬屬發包人所有,那麽由二輪承包經營權引發的相關糾紛和沖突即不應再納入土地使用權糾紛的範圍,人民法院有權依據案件具體情況按照《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確定壹方的承包經營權,而不應以土地使用權糾紛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有什麽區別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是具有密切聯系又有重要區別的不同概念。

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土地使用權的範疇,發包人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向承包人發包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本身權屬不清的,兩個以上發包方對同壹塊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壹承包方發包的,顯然案件的本質是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不確定誰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則不能確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應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 *** 先行處理。確定發包方的土地使用權人地位後,承包經營合同即具備了民事訴訟的條件。

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合法使用權的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壹,發包方是發包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在發包前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具備發包人的資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即對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權,更多層次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土地資源進行劃分和確定,體現的多是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主要依行政法調整;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更多層次是從民事合同的角度對民事主體公平享有土地資源進行調整和規範,體現的多是合同雙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協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調整。如作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應由人民 *** 進行處理,而作為民法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壹條規定,人民 *** 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僅有調解權,無裁決權;國土資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案件受理;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均規定承包經營糾紛由相關部門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見只有人民法院和涉農仲裁機構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職權。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糾紛,人民法院有權確定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取得、沖突如何解決的審判職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有什麽區別與聯系?

1、農村集體所有權是指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或村民小組所有。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也叫宅基地使用權,是指村民對農村可以進行建設的非農業用地建設房屋的使用權。

3、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有權還是歸村集體或村民小組。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土地管理部門註銷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法定程序

1、填寫宅基地註銷申請書

2、身份證復印件、戶籍復印件

2、與村委簽訂收回集體土地協議

4、原土地使用證

農村集體經營權流轉無集體土地使用證合法合規嗎

農村集體經營權流轉有壹套手續,妳可以去辦理壹下為妥。

怎麽辦理可以去咨詢當地鄉鎮 *** 或農業局。

肯定不合法。

為了更好地完善和保障農村居民的土地利益,目前,各地區已經在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落實土地確權登記制度。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永久使用權有效嗎

無效,大,大不過國家,厲害,厲害不過法律,永久這個概念沒有意義

農村集體土地可以變工業用地使用權嗎

土地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經營權和宅基地能不能以遺產形式給外嫁的女兒繼承

不能繼承:農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

1、土地都是不能繼承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戶)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2、土地使用權不屬於被繼承人的生前個人財產,不適用於繼承;

3、這與當事人是否外嫁,以及戶口是否在本村,無關的。

壹,《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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