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租和腐敗卻始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首先,它們的行為主體是不同的。腐敗總是與壹定的權力聯系在壹起,並非人人皆可淪為“腐敗者”,只有手中握有職權的人才有腐敗的可能。在權錢交易的過程中,權力市場的供給方是官員,其需求方是作為尋租者的利益集團,均衡時的價格則為租金的價格。尋租者利用貨幣或實物來交換腐敗者手中既已存在或為謀利而設定的權力。交換活動結束後,“錢”與“權”發生易位,尋租者獲得了能夠給他們帶來更大利益的權力保障,而腐敗者通過交易使得自身欲望得以滿足,腐敗和尋租二者的行為主體構成了權利產品市場的供需雙方。此外應當註意的壹點是,尋租活動未必造成資源的浪費,這是尋租與腐敗最大的差別所在。尋租活動可以采取合法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非法的形式。合法形式的活動如企業向政府爭取優惠待遇,利用特殊政策維護自身的獨家壟斷地位。非法的行為則如行賄受賄。大量的經驗事實告訴我們,如果尋租活動的目的是要改變無效率的產權結構,去促使產權的現有分配發生改變,這種改變的結果就可能對社會來說是壹種有意義的或理想的結果。其最明顯的例子莫過於專利保護制度的形成。發明者通過遊說政府等方式,建立專利制度保護,以期獲得某壹時期內對專利成果的壟斷權。這壹過程並不能看作是資源的浪費,而是為科技進步所必須支付的代價。假如投入巨額資本進行了創造與發明之後,人人皆可抄襲其成果,發明者不能在壹定時期內享用其創造發明所帶來的壟斷利潤,發明者失去了開發、創造的利益激勵,創造發明活動將無人問津,這最終影響的是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福利的提高。可見,尋租活動未必就意味著資源的浪費。但是腐敗卻不同,它不僅褻瀆了公眾的信任,損害了社會公平,而且侵蝕了社會資本,浪費了資源,降低了效率,其危害不容忽視。據有關人士測算,在90年代後半期,各種腐敗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消費者福利損失年平均達到9875~12570億元,占到了全國GDP總量的13.2%~16.8%.“改革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效率和腐敗在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