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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生(壹本)。大學期間考名校(比如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第二學歷可以嗎?很難嗎?社會認可度高嗎?

三、案例分析題(本大題15分)

1.美國A公司與中國B公司簽訂了獨家許可合同。根據該合同,甲公司允許乙公司使用其在S市開發並使用多年的自有快餐烹飪技術(其核心是制作炸雞塊和漢堡包的配方),並允許乙公司免費使用其商標和商號;B公司在合同簽訂後30天內支付A公司65438+萬美元,然後每月支付A公司銷售額的5%作為技術轉讓費。b公司的快餐店在開業後的頭六個月裏生意不錯。很快,B公司發現在S市開了4家類似的快餐店,使用不同的商標和商號,但提供的食品與B公司提供的幾乎壹模壹樣,以炸雞塊和漢堡包為主要經營品種。因為這些快餐店的低價,B公司快餐店的銷售額迅速下降。B公司致函A公司,指責其提供的技術缺乏新穎性和獨創性,據此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1)A公司轉讓的技術是專利還是專有?為什麽?

A:A公司轉讓的技術是專有技術。專有技術是指在長期生產實踐中形成的,為從事生產活動所必需的,從未向公眾公開過的,可以轉讓而不受專利保護的壹種技術知識和經驗。它可以包括基於壹個或多個特定配方、工藝流程或產品設計方案的技術知識。本案中,甲公司轉讓給乙公司的配方是專有技術,不是專利技術。因為該專利技術是國家主管機關依法授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專有權利的公開技術,而本案配方不具備這壹特征。

(2)如果其他四家快餐店從其他公司合法獲得相同的配方,A公司是否違反了B公司在S市獨家使用許可技術的義務?為什麽?

答:A公司不違反B公司在S市獨家使用轉讓技術的義務。A公司允許B公司使用專有技術。專有技術依靠的是擁有者保密的技術和經驗,擁有事實上的專有權。只要他人合法獲得該技術,法律並不禁止其使用與專有技術所有者相同的技術。本案中的許可合同不涉及其他快餐店合法從他人處獲得該技術。

(3)如果其他四家快餐店取得了A公司的技術許可,但沒有使用A公司的商標和商號,A公司是否違反了其與B公司約定的義務?為什麽?

A:A公司違反了與B公司約定的義務..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許可合同是排他性許可合同,即在壹定區域和壹定期限內,只有受讓方有權使用轉讓的技術。許可方既不能自己使用許可轉讓技術,也不能將許可轉讓技術許可給第三方。A公司承擔專有技術的獨家許可義務。這項義務與商標或商號無關。因此,無論其他快餐店是否使用相同的商標或商號,A公司都違反了獨占許可義務。

(4)B公司能否以許可轉讓技術不具有新穎性和獨創性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為什麽?

答:不可以,B公司許可的是專有技術,不是新穎性和獨創性,而是未公開的、有商業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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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答題(本大題3個小題,每個小題5分,***15分)

1.簡述國際技術轉移的基本方式(5分)

答:國際技術轉讓有兩種基本方式:壹種是非商業性的技術轉讓。主要指國家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通過簽訂經濟技術合作協議進行的技術轉讓。這是免費的。壹個是商業技術轉讓。所謂國際技術貿易。它具有補償的特性。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技術貿易;第二是技術投入。

2.描述特別提款權的概念和特征。(5分)

答:SDR是IMF根據成員國認繳份額比例分配的資金使用權。它是壹種人造資產,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賬戶中的數字為代表。其特點如下:(1)成員國拿到SDR後,不需要向IMF繳納任何其他資金;(2)必要時成員國可以無條件使用SDR(3)SDR長期歸成員國所有。

3.我國仲裁立法如何體現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特點?(5分)

答:我國仲裁法體現了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特點,具體表現為:(1)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調解;(2)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三)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4)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論述題(本大題***2小題,每小題15分,***30分)

1.試結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國際貨物銷售中風險轉移制度的主要內容。(15分)

答:這個制度包括風險轉移的含義、時間和法律後果。

(1)風險轉移的含義:所謂風險,是指能夠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意外原因。風險轉移是指風險的轉移,即風險造成的損失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的風險應在壹定時間內由賣方轉移到買方,這就是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轉移。

(2)風險轉移的時間:風險轉移的關鍵在於風險何時從賣方轉移到買方,各國的法律法規並不壹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的風險轉移時間是:

(1)如果合同涉及貨物運輸,有兩種情況:

A.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在特定地點交付貨物,風險在根據合同將貨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時轉移。

b .如果賣方有義務在壹個特定的地點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當貨物在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時,風險即告轉移。

(2)如果貨物是在運輸途中出售的,訂立合同的時間就是風險轉移的時間。但是,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貨物已經滅失或者損壞,而沒有將這壹事實通知買方,賣方應當承擔滅失或者損壞的責任。

(3)合同不涉及貨物的運輸,也不涉及在途貨物的銷售,即貨物在賣方營業地交付時,風險在買方接受貨物時轉移。如果買方未能在適當的時間內這樣做,風險將在貨物交給他處置但他沒有提取貨物時轉移。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到達並且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時,風險即告轉移。

(3)風險轉移的後果:如果貨物在風險轉移給買方後滅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解除,除非這種滅失或損壞是由於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如果賣方從根本上違反了合同,所有風險轉移的規定都不會影響買方對這種違反行為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

2.描述雙重征稅協定的主要內容及其與締約國國內稅法的關系。(15分)

答:(1)雙重征稅協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協議的適用範圍。包括協議在空間和時間上的有效範圍、協議適用的稅種範圍和協議對人的適用範圍。

(2)對各種跨國所得和財產價值的征稅權劃分。

③避免和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的方法。

④非歧視性稅收待遇。

⑤相互協商程序和信息交換系統。

(二)與締約國國內稅法的關系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的功能和作用各有側重。國內稅法的作用主要在於確立締約國的征稅權,確定征稅對象和征稅程序的範圍和程度。該協定的作用是利用沖突規範限制壹個締約國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同時規定另壹締約國在行使稅收管轄權時應采取的消除雙重征稅的措施。

(2)兩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壹方面,協定中沖突規範和實體規範的功能需要締約國國內稅法中相關實體和程序規範的配合和補充才能實現;另壹方面,協定中不明確的條款允許各國根據國內稅法進行解釋。

(3)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協議條款原則上應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但不能是絕對的。

三、案例分析(15分)

1.中國和德國都是《華盛頓公約》和《首爾公約》的締約國。中國某企業與德國企業柏林凈水廠簽訂合資合同,在上海建設上海汙水處理有限公司。根據合資合同,上海汙水處理有限公司的投資總額為12萬美元,其中註冊資本為10萬美元。公司滿足總投資所需的其余200萬美元通過項目貸款解決。

(1)如果投資者之間發生糾紛,是否可以提交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進行解決?為什麽?

答:不需要。該中心只接受壹個締約國的政府與另壹個締約國的人民之間的投資爭端。

(2)在註冊資本中,柏林凈水廠至少應占多少美元?

答:柏林凈水廠至少要占250萬美元。

(3)項目貸款的借款人是誰?根據項目貸款的類型,說明項目貸款的資金來源和償還擔保。

答:項目貸款的借款人為上海市汙水處理有限公司,若貸款為無追索權貸款,則以上海市汙水處理有限公司的收益為還款資金來源,以公司資產為擔保;如果貸款為有限追索權貸款,除上述收益和擔保外,壹般要求除上海汙水處理有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擔保。

(4)上述註冊資金和項目貸款中,哪些可以用MIGA投保?可以投保哪些風險?

答:柏林凈水廠投入的註冊資本和提供的貸款擔保可以在MIGA投保,具體是征收和類似措施風險、戰爭和內亂風險、外幣兌換風險和違約風險。

0304

1.簡答題(本大題3個小題,每個小題5分,***15分)

1.簡述備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的區別(5分)

答:(1)備用信用證是壹種擔保方式,跟單信用證是壹種支付方式。

(2)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不僅限於銀行,還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跟單信用證的開證人必須是銀行。

(3)在跟單信用證的情況下,銀行持有的單據構成付款保證,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不壹定享有付款保證。

(4)跟單信用證必須附有與貨物有關的單據,而備用信用證則不必。

2.簡述《外國直接投資處理指南》的性質和內容。(5分)

答:(1)《外國直接投資處理指南》是在世界銀行主持下制定的關於外國直接投資處理的指導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本指南主要分為五個部分:

(1)指南1規定了指南的適用範圍。

(2)《指南2》規定了外資準入審批。

(3)指南3規定了外國投資的待遇。

(4)指南4規定了征收和補償的原則。

⑤指南五規定了解決爭議的方式。

3.如何確定國際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5分)

答:(1)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可以通過歸納或客觀的方法來確定。

(2)前者指通過國際經濟組織的基本文件進行調查,後者指通過國際法原則進行調查。

(3)以客觀方式確定時,國際經濟組織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具有法人資格:具有高於協調各國行動中心的組織;建立自己的機構;有具體任務;獨立於其成員,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

二、論述題(本大題***2小題,每小題15分,***30分)

1.論國際融資協議中的約定條款及其作用。(15分)

答:約定事項是國際融資協議中的相同條款之壹,指借款人在貸款期間承諾承擔的壹系列作為或不作為。約定事項主要包括:

(1)消極保證條款。借款人在還清全部貸款之前,不得以其財產和收入為其他債權人維持或設立任何擔保權益。

(2)平等排位條款。借款人保證擁有無擔保權益的貸款人與擁有借款人無擔保權益的其他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

(3)財政承諾。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自身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遵守約定的財務指標。

(4)貸款使用條款。借款人必須將所有貸款用於約定的用途。

(5)保留資產條款。除日常經營外,借款人不得出售、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大部分或大部分資產。該協議的主要目的是使貸款人能夠控制和監督借款人的經營活動,確保借款人有足夠的資產按期還本付息。

2.如何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損害賠償救濟?(15分)

A: (1)公約規定了違反合同的損害賠償。壹方違約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應等於另壹方因其違約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

(二)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約方根據其在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所預期或者應當預期的可能損失。

(3)當合同被宣布無效時,如果買方購買替代貨物或賣方轉售貨物,賠償金額應包括合同價格與替代貨物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沒有購買或轉售時合同價格與現行價格之間的差額。

(4)主張對方違約的壹方,必須根據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利潤損失。如果未采取這些措施,違約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金中扣除可以減輕的損失金額。

(5)損害賠償的救濟可以與其他救濟同時適用,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采用其他救濟而喪失。如果違約方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違反合同,他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案例分析(15分)

1.中國出口公司與外國進口公司於2006年3月30日簽訂了壹份筍幹銷售合同。合同規定應采用CIF術語,目的港是紐約。貨物應在4月15前裝船,並及時提供相關文件。中國出口公司於4月10日裝運了貨物。由於天氣原因,壹般航行20多天只需10天,貨物於5月1日到達目的港。中國出口公司於5月10日交付了相關文件。由於長時間在海上,貨物發黴了。

(1)中國出口公司是否違約?為什麽?

a:中國出口公司違約了,因為它沒有及時交付單據,這是中國出口公司的重要義務之壹。

(2)中國出口公司對貨物發黴負責嗎,為什麽?

答:中國出口公司不負責。因為根據CIF術語,當貨物越過船舷時,風險就從賣方轉移到了買方。在這種情況下,發黴貨物的風險已經從中國出口公司轉移到外國進口公司。

(3)假設合同規定“貨物將不遲於2001年4月30日到達目的港紐約”。中國出口公司違反了什麽樣的義務?

a:中國出口公司違反了按時交貨的義務。

個案分析

1.甲方和乙方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方。A國A公司與B國B公司簽訂合同,從B公司進口100噸白糖..合同采用FOB條款(Incoterms 2000)並規定付款方式為托收。此後,A公司與承運人C公司簽訂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運輸合同受海牙規則約束),並向保險公司D投保了平安險..承運人“希望”號按時到達B國裝貨,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在前往A國目的港的途中,“希望”號被臺風損壞。b公司委托銀行向a公司收款,a公司以貨物丟失為由拒絕付款。請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這批糖的損失?為什麽?

(2)本案承運人是否應該賠償這批糖的損失?為什麽?

(3)這種情況下糖損的風險是誰?

2.美國A公司與中國B公司簽訂合同,購買壹批月餅,交貨日期為當年中秋節前壹周,以便賣給在美國的華人過中秋節。但由於國內當年月餅市場火爆,B公司貨源緊張,中秋節壹周未發貨。美國的實際情況是月餅很難賣,因為中秋節已經過了。A公司隨後通知B公司宣布合同無效。

問:(1)A公司無效有法律依據嗎?

(2)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哪壹方敗訴?

敗訴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該怎麽辦?

3.A國的A公司(買方)和B國的B公司(賣方)在裝運港CFR簽訂進口水果合同。

檢驗證書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但約定買方有權在目的港復驗。貨物在裝運港檢驗合格後交付給C公司運輸。由於當時B國疫情,當船到達A國目的港外時,A國有關當局對船進行熏蒸處理,持續數日。後來A公司在目的港復檢時,發現所有的水果都已經腐爛。請問:(1)根據海牙規則,承運人C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麽?

(CFR條件下,保險合同應由賣方還是買方簽訂?

(3)在CFR條件下,保險費應由賣方還是買方支付?

動詞 (verb的縮寫)案例分析問題

1.答:(1)本案保險公司不應該賠償。因為A公司在本案中投保了平安險,本案中貨物的損壞是由臺風造成的,屬於自然災害。本案中的臺風造成了部分貨物損失,而不是全部損失。平安險不包括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所以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如果船東在這種情況下想得到賠償,他應該投保水漬險,因為水漬險賠償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2)承運人不予賠償。因為本案中的貨物損壞是由自然災害造成的,根據《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有責任

由此造成的貨物損失可以免責。

(3)由於本案使用FOB術語,貨物的風險在裝貨港船方轉移,因此途中風險由買方承擔,即風險由A公司承擔..

2.答:(1)甲公司宣告合同無效的依據是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B公司延遲交貨是違約行為。而且由於中秋月餅是在特定時間銷售的物品,A公司很難因為B公司延遲交貨而銷售月餅,會造成損失,從而實際上剝奪了A公司在合同項下預期的利益,即B公司延遲交貨構成根本違約。如果B公司違反合同,A公司有權宣布合同無效,並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

(2)B公司會因為根本違約而敗訴。如果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決,A公司可以依法向中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例三:A: (1)根據海牙規則,承運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其享有因檢疫限制而免責的權利。

(2)在CFR條件下,保險合同應由買方簽署。

(3)在CFR條件下,保險費由買方支付。

動詞 (verb的縮寫)案例分析題(1號,15號,10號。***25分)

1.A國某公司向B國某公司出口泰國香米,簽訂了FOB合同。A國公司在裝運前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檢驗結果表明貨物符合合同的質量要求。A國公司在裝船後及時向B國公司發送了裝船通知,但由於海上航行中波浪過大,大米質量降低。貨物到達目的港後,B國公司要求A國公司補償差價。問:A國公司是否應對上述損失負責?如果這個合同是以CIF條款或CFR條款訂立的,那麽海水浸泡大米的風險和損失分別由誰來承擔?(15分)

2.發貨人馬克辛靴子和鞋子公司出口壹批貨物,由承運人加拿大政府商業航運公司運輸。貨物裝船後,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海運提單,適用《海牙規則》的條款列在提單背面。然而,在船開航前發生了火災,導致貨物受損。經調查,起火原因是船長授權的雇傭人員在加熱排水管道時的疏忽所致。托運人未交付貨物案例分析五(***25分)

1.(15分)

回答要點:賣方不應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的風險和損失負責。風險應由買方承擔。(5分)根據Inconterms2000,在FOB術語中,賣方只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後的風險,除非賣方在交貨時未能滿足合同要求。(5分)如果以CIF或CFR條件進行交易,賣方也不負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所遭受的風險和損失。根據Inconterms2000,在CIF或CFR術語中,賣方只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舷後的風險也由買方承擔,除非交貨時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

2.(10分)

答案要點:開航前和開航時未能使船舶適航(5分),承運人應賠償(5分)。

要求承運人賠償造成的損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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