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企業重組,包括企業的所有權、資產、負債、人員、業務等要素的重新組合和配置。
狹義的企業重組是指企業以資本保值增值為目標,運用資產重組、負債重組和產權重組方式,優化企業資產結構、負債結構和產權結構,以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企業是各種生產要素的有機組合。企業的功能在於把各種各樣的生產要素進行最佳組合,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利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市場需求和生產要素是不斷變化的,特別是在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經濟日益全球化、市場競爭加劇的情況下 ,企業生存的內外環境的變動趨於加快,企業要在這種變動的環境中保持競爭優勢,就必須不斷地及時進行競爭力要素再組合,企業重組就是要素再組合的壹種手段。在市場競爭中,對企業長遠發展最有意義的是建立在企業核心競爭力基礎之上的持久的競爭優勢。企業的競爭優勢是企業盈利能力的根本保證,沒有競爭力的企業連基本的生存都得不到保證,更談不上發展。所以,通過企業內部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和管理組織的重新組合以及通過從企業外部獲得企業發展所需要的各種資源和專長,培育和發展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企業重組的最終目的。 1.籌集資金、尋求未來發展
2.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營運成本
3.收購、合並業務,確定行業地位
4.擴展營銷網絡,增加產品市場占有率
5.分拆業務上市
6.充分利用未來稅收利益
7.實現最佳資源分配
8.發揮協同效應 1.訂定不同方案
2.界定產權
3.考核業務、運作流程
4.決議通過
5.方案實施
6.評估最終效益 企業在重組的同時應該遵循以下四項原則,以確保企業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全面性,這樣有利於企業的全面發展。
1.合法性原則
在涉及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抵押權、質權和其他物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發明權、發現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購銷、租賃、承包、借貸、運輸、委托、雇傭、技術、保險等各種債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時,毫無疑問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避免無數來自國家的、部門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風險。
2.合理性原則
在組合各種資產、人員等要素的過程中效益始終是第壹位的。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穩定性。只有穩定銜接的基礎上才能出效益。再次是合理地操作--誠信原則。只有誠信地履行並購協議,才能讓重新組合的各個股東和雇員對新的環境樹立信心。
3.可操作性原則
所有的步驟和程序應當是在現有的條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條件是在壹定的時間內可創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實障礙。
4.全面性原則
要切實處理好中國企業的九大關系--黨、政、群、人、財、物、產、供、銷,才能不留後遺癥,否則,後患無窮。 企業重組壹般有業務重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人員重組、管理體制重組等模式.
(1)業務重組:是指對被改組企業的業務進行劃分從而決定哪壹部分業務進入上市公司業務的行為.它是企業重組的基礎,是其重組的前提.重組時著重劃分經營性業務和非經營性業務 盈利性業務和非盈利性業務 主營業務和非主營業務,然後把經營性業務和贏利性業務納入上市公司業務,剝離非經營性業務和非盈利性業務.
(2)資產重組:是指對重組企業壹定範圍內的資產進行分析 整合和優化組合的活動.它是企業重組的核心.
(3)債務重組:即負債重組,是指企業的負債通過債務人負債責任轉移和負債轉變為股權等方式進行重組的行為
(4)股權重組:是指對企業股權進行調整的行為.它與其他重組相互關聯,甚至同步進行,比如債務重組時債轉股.
(5)人員重組,是指通過減員增效,優化勞動組合,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的行為.
(6)管理體制重組,是指修訂管理制度,完善企業管理體制,以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行為. 分析企業的內外部環境
公司產業重組設計
公司組織重組設計 企業重組流程(BRP)
(壹)主要重組流程範圍
功能內流程重組:即對職能內部的流程進行重組。在舊體制下,各職能部門機構重疊、中間層次多,而這些中間管理層壹般只執行壹些非增值性的統計、匯總、填表等工作,ERP系統完全可以取而代之。BPR就是要取消中間管理層,使每項職能從頭至尾只有壹個職能機構來管理,做到機構不重疊、業務不重復。
功能間的BPR:在企業範圍內打破部門的界限,進行跨越多個職能部門邊界的業務流程重組,實行流程團隊管理。流程團隊將各部門人員組合在壹起,使許多工作可平行處理,從而能大幅度縮短工作周期。這種組織結構靈活機動,適應性強。
企業間的BPR:是指發生在2個以上企業之間的業務重組實現了對整個供銷鏈的有效管理,縮短了生產周期、定貨周期和銷售周期,簡化了工作流程,減少了非增殖成本。這類BPR是目前業務流程重組的最高層次,也是重組的最終目標。
(二)企業重組流程的三個階段
(1) 首先是項目的初始階段。這時應明確項目的內涵及意義,並組成項目團隊。將需要改進的流程與企業的經營結果如提高利潤率、降低成本等直接聯系起來,使企業認識到改進流程的意義。明確流程的起點與終點,以及改造完後應達成的目標,即理想的狀態是什麽。在這個階段,還應組成由管理層及各相關部門成員構成的項目團隊,必要時可請專家提供幫助。
(2)正式進入流程的分析及設計階段。先對現有流程進行分析,可采用頭腦風暴法,列出現有流程中存在的問題。如:輸入/輸出環節出錯、步驟多余等局部問題,或是將串行的流程定義為並行,進行的時間錯誤等結構性問題。然後通過魚骨圖等問題分析工具找出產出問題的原因。其次找出現狀與理想之間的差距,並在其中架設橋梁。然後據此設計出流程的各個步驟及衡量的標準。最後,提出從現狀轉化到理想狀態的實施計劃。
(3) 最後,是流程的實施和改善階段。設計完流程並非萬事大吉,實施階段是關鍵。在這壹階段,要先定義實施的組織結構,與相關部門及員工溝通,並提供培訓。同時還要做好計劃,包括怎樣做、由誰做、何時做等,還要做好風險分析,即失敗的可能性及對策等。然後要取得領導層對組織結構、計劃以及資源分配的認可,才可真正開始實施。企業再造方案的實施並不意味著企業再造的終結。在社會發展日益加快的時代,企業總是不斷面臨新的挑戰,這就需要對企業再造方案不斷地進行改進,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企業重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目前我國企業重組實踐中通常存在兩個問題:壹是片面理解企業重組為企業兼並企業重組或企業擴張,而忽視其售賣、剝離等企業資本收縮經營方式;二是混淆合並與兼並、剝離與分立等方式。進行企業重組價值來源分析,首先界定企業重組方式內涵是必要的。
1、合並(Consolidation)
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壹起,原有所有企業都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而建立壹個新的公司。如將A公司與B公司合並成為C公司。但根據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壹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吸收合並類似於“Merger”,而新設合並則類似於“Consolidation”。因此,從廣義上說,合並包括兼並。
2、兼並(Merger)
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壹起,其中壹個企業保持其原有名稱,而其他企業不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如財政部1996年8月24日頒發《企業兼並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中指出,兼並是指壹個企業通過購買等有償方式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失去法人資格或雖保留法人資格但變更投資主體的壹種行為。
3、收購(Acquisition)
指壹個企業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股票(或稱為股份收購)的方式購買了另壹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或者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資產(或稱資產收購)的方式購買另壹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股票收購可通過兼並(Merger)或標購(Tenderoffer)來實現。兼並特點是與目標企業管理者直接談判,或以交換股票的方式進行購買;目標企業董事會的認可通常發生在兼並出價獲得目標企業所有者認同之前。使用標購方式,購買股票的出價直接面向目標企業所有者。收購其他企業部分與全部資產,通常是直接與目標企業管理者談判。收購的目標是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目標企業的法人地位並不消失。
4、接管或接收(Takeover)
它是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東(通常是該公司最大的股東)由於出售或轉讓股權,或者股權持有量被他人超過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況。
5、標購(Tenderoff)
是指壹個企業直接向另壹個企業的股東提出購買他們所持有的該企業股份的要約,達到控制該企業目的行為。這發生在該企業為上市公司的情況。
6、剝離
“剝離”壹詞的理論定義目前主要來自於對英文“Divestiture”的翻譯,指壹個企業出售它的下屬部門(獨立部門或生產線)資產給另壹企業的交易。具體說是指企業將其部分閑置的不良資產、無利可圖的資產或產品生產線、子公司或部門出售給其他企業以獲得現金或有價證券。剝離的這壹定義與我國目前的企業資產售賣的含義基本相同。筆者認為將“Divestiture”翻譯為售賣更準確。那麽,剝離是否等於售賣呢?不完全相同。剝離是指企業根據資本經營的要求,將企業的部分資產、子公司、生產線等,以出售或分立的方式,將其與企業分離的過程。因此,剝離應含有售賣和分立兩種方式。
7、售賣
根據上述剝離含義,售賣是剝離的壹種方式。售賣是指企業將其所屬的資產(包括子公司、生產線等)出售給其他企業,以獲取現金和有價證券的交易。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國有資本所有者根據資本經營總體目標要求,將小型國有企業整體出售,也屬於售賣範疇。
8、分立
分立從英文“Spinoffs”本義看,是指公司將其在子公司中擁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給公司的股東,從而形成兩家相互獨立的股權結構相同的公司。這壹定義實質上與我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中的資產剝離含義基本相同。我國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資產剝離往往是指將國有企業非經營資產或非主營資產,以無償劃撥的方式,與企業經營資產或主營資產分離的過程。通過資產剝離,可分立出不同的法人實體,而國家擁有這些法人實體的股權。分立是剝離的形式之壹。
9、破產
破產簡單地說是無力償付到期債務。具體地說,指企業長期處於虧損狀態,不能扭虧為盈,並逐漸發展為無力償付到期債務的壹種企業失敗。企業失敗可分為經營失敗和財務失敗兩種類型。財務失敗又分為技術上無力償債和破產。破產是財務失敗的極端形式。企業改制中的破產,實際上是企業改組的法律程序,也是社會資產重組的形式。 (壹)按重組的方式劃分
1.資本擴張
資本擴張表現為:合並、收購、上市擴股、合資等。
(1)合並
合並是兼並和聯合的統稱。兼並(merger),也稱吸收合並,通常是指壹家企業以現金、證券或其他形式(如承擔債務、利潤返還等)投資購買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並取得對這些企業決策控制權的投資行為;聯合(consolidation),也稱新設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壹個新的公司,合並各方的法人實體地位消失。
(2)收購(acquisition)是指企業用現款、債券或股票購買另壹家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的投資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企業收購可以分為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
(3)上市擴股是指通過股份制改組的企業,在符合壹定條件,並履行壹定程序後成為上市公司的行為。
(4)合資
合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企業或實體合並成壹個新的獨立決策實體的過程。除此之外,還有許多企業合作的形式,如技術的許可證,對某壹合同的聯合投標,特許權經營或其他短期或長期的合同等。
2.資本收縮
資本收縮的方式有:資產剝離或資產出售、公司分立、分拆上市、股票回購。
(1)資產剝離或資產出售
資產剝離(divestiture)是指公司將其現有的某些子公司、部門、產品生產線、固定資產等出售給其他公司,並取得現金或有價證券的回報。
(2)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壹個母公司將其在某子公司中所擁有的股份,按母公司股東在母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分配給現有母公司的股東,從而在法律上和組織上將子公司的經營從母公司的經營中分離出去。這會形成壹個與母公司有著相同股東和持股結構的新公司。
(3)分拆上市
分拆上市(也稱剖股上市或部分股權出售),是指母公司把壹家子公司的部分股權拿出來向社會出售。隨著子公司部分股權的出售,母公司在產生現金收益的同時,重新建立起控股子公司的資產管理運作系統。
(4)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壹定的途徑買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行為,這是壹種大規模改變公司資本結構的方式。
股票回購有兩種基本方式:壹是公司將可用的現金分配給股東,這種分配不是支付紅利,而是購回股票}二是公司認為自己企業的資本結構中股本成分太高,因此就發售債券,所得款項用於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3.資本重整
資本重整方式包括:改組改制、股權置換或資產置換、國有股減持、管理層收購(MBO)、職工持股基金(ESOP)。
(1)改組改制
改組改制是指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的過程。根據《股份制試點辦法》和《公司法》,我國企業實行股份制主要有兩條途徑:壹條是新組建股份制企業;另壹條是將現有企業有選擇地改造為股份制公司。據此,按公司設立時發起人出資方式不同,分為新設設立和改建設立。新設設立方式中按其設立的方式不同,又可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
(2)股權置換或資產置換
股權置換是指控股公司將其持有的股份的壹部分與另壹公司的部分股份按壹定比例對換,使本來沒有任何聯系的兩個公司成為壹個以資本為紐帶的緊密聯系的企業集團。
(3)國有股減持
國有股減持是指依據國有經濟進行有進有退的戰略調整方針,根據各上市公司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有選擇、有計劃地減少國有股的份額,逐步完成國有股的上市流通。
(4)管理層收購(MB0)
管理層收購是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利用借貸所融資本購買本公司的股份,從而改變本公司所有者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進而達到重組本公司目的並獲得預期收益的壹種收購行為。管理層收購屬於杠桿收購的壹種。
(5)職工持股基金(ESOP)
職工持股基金從本質上講是壹種股票投資信托,所投資的是雇主公司的股票。而投資的付款方式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股票,公司的職工通過獲得的股息分享公司增長的成果。
4.表外資本經營
所謂表外資本經營是指不在報表上反映的,但將導致控制權變化的行為。其具體形式包括:
(1)托管
托管是指企業的所有者通過契約形式,將企業法人的財產交由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並能夠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去有償經營。明晰企業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責權利關系,保證企業財產保值增值並創造可觀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壹種經營活動。
(2)戰略聯盟(合作)
戰略聯盟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為了達到***同的戰略目標、實現相似的策略方針而采取的相互合作、***擔風險、***享利益的聯合行動。戰略聯盟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股權安排、合資企業、研究開發夥伴關系、許可證轉讓等。
(二)按重組的內容劃分
1.產權重組
產權重組是指以企業財產所有權為基礎的壹切權利的變動與重組。它既可以是終極所有權(出資者所有權)的轉讓,也可以是經營使用權的讓渡;產權轉讓的對象既可以是整體產權,也可以是部分產權。
2.產業重組
宏觀層面的產業重組是通過現有資產存量在不同產業部門之間的流動、重組或相同部門間集中、重組,使產業結構得以調整優化,提高資本增值能力。微觀層面的產業重組則主要涉及生產經營目標及戰略的調整。
3.組織結構重組
組織結構重組是指在公司產權重組、資本重組後如何設置組織結構和組織形式的重組方式。旨在解決設立哪些組織機構,具備哪些職能,機構間的相互關系如何處理、協調,管理層人選如何調整等問題。
4.管理重組
管理重組是指企業重組活動相應涉及企業管理組織、管理責任及管理目標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重新確立企業管理架構的壹種重組形式。其目的是創造壹個能長遠發展的管理模式或方式,幫助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環境中更好地生存與發展。
5.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是指對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處理,並且涉及債權債務關系調整的重組方式。債務重組是壹個為了提高企業運行效率,解決企業財務困境,對企業債務進行整合優化的過程。
(三)按企業重組的具體項目劃分
從企業重組的具體項目來分析,可以把股份結構變動定義為股權重組;把企業債務變動定義為債務重組;把企業資產變動定義為資產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