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壹、“國有資產”,是指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制度下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和債權的總稱,是國家依據法律取得或者由於資金投入、資產收益、接收饋贈而取得的壹切財產。國有資產按存在形態分類,可以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有形資產是指具有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的資產,它又可以分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專項資產;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有經濟價值形態的資產,壹般包括專有技術權及專利權、商譽權及商標權、版權、特許權等。二、“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是指對企業、單位占有、使用應該屬於國有的資產依法確認所有權的法律行為。三、“國有資產評估”,是指根據特定的目的,依照法定的標準和程序,運用科學方法,對被評估資產的現時價值,作出公允的評定和估算。評估範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四、“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及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開辦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註銷產權登記和年度檢查。五、“企業”,是指氣象部門所屬單位開辦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營業單位。六、“經營單位”,是指氣象部門所屬單位開辦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了《營業執照》,但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以及尚未辦理工商註冊的營業單位。第二章 氣象部門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責任與權限第七條 氣象部門對經營性國有資產實行中國氣象局領導下按照隸屬關系分級管理的制度。第八條 中國氣象局計劃財務司(以下簡稱“計財司”)是氣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對部門的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宏觀管理,並對部門各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計財司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具體工作。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和計劃單列市氣象局及中國氣象局各直屬單位、院校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領導對投入經營性活動的國有資產的權益負有保護的責任。經營者必須通過經營活動,保證國有資產價值的完整,且在保值的基礎上增值。第十壹條 開辦以下各經營項目必須報中國氣象局審批:
(壹)需要改變業務布局的經營項目。
(二)利用公有房地產與外單位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及股份經營的經營項目。
(三)國有資產需要轉移、出讓、抵押的經營項目。
(四)氣象部門獨資經營的,註冊資金大於50萬元人民幣(按1993年不變價,下同)的經營項目。第十二條 省(區、市)氣象局負責審批本單位及地、縣級單位主辦的,註冊資金不足50萬元人民幣的獨資經營項目。註冊資金大於30萬元人民幣的項目抄送計財司備案。第三章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界定第十三條 氣象部門所屬企業、經營單位占用、使用的,所有權歸屬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資產,必須進行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第十四條 氣象部門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界定,由各主管單位遵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第十五條 由國家投資及投資的經營收益所形成的資產全部屬國家所有,其中包括:
(壹)中國氣象局、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家其他單位的各種形式投入的實物、貨幣及無形資產;
(二)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依據國家規定或者經國家批準用於投資或者歸還投資貸款的減免稅金和用於歸還投資貸款的利潤;
(三)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通過從經營收入中提取、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和從留用利潤提取所建立的各種專項基金,不包括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
(四)以氣象部門名義擔保,或者實際上由國家承擔投資風險,完全利用國內外借入資金和國家以各種方式投資創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內部積累的資金;
(五)在國內、外各種交往活動中獲得的捐贈資產;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該屬於國有的資產。第十六條 完全利用氣象部門國有資產開辦的企業,登記註冊為集體所有制的其資產仍為國家所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屬於無償資助的除外。第十七條 經營單位的收益,扣除職工的獎勵和福利支出後的余額及形成的各類資產,全部屬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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