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買方應註意以下幾點:
壹、確定賣方提供的標的物有無權利瑕疵。
買賣合同標的物物的權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對標的物主張權利,買方不能取得所有權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權。為保證買方能夠取得不受爭議的財產,買方必須要求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提前說明,該出賣物是其擁有所有權和合法處分權的財產,如果賣方未將標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權利的情形預先告知買方,則買方有權請求降低價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二、確定標的物有無質量缺陷。
賣方出賣的標的物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不定期,如果標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現的缺陷),買方應於接受標的物的當時提出;如果標的物有隱蔽缺陷(即需要經過技術鑒定或在物的使用過程中才能發現的缺陷),買方應於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缺陷,買方有權拒收。買方已接受的,賣方應根據情況承擔降價、修理、更換、退貨、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責任。但是,如果賣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已對標的物的缺陷作了宣告,或買方知道標的物的缺陷而願意購買,則賣方對標的物的缺陷不負責任。
三、敦促賣方按約定和法律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完整地音樂會標的物和辦理有關手續。例如對於房產、機動車輛、船舶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賣方應註意以下幾點:
1、主動明確價格條款。
價格是買賣合同的壹項重要條款。如果價格條款沒有或不明確,買方付款就沒有標準,沒有依據,很容易發生糾紛。
2、敦促買方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價款。
在即時清結的買賣合同中,買方應按規定支付價款,否則,可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3、敦促買方接受標的物。
壹般來說,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標的物,買方會按約定接合同的約定及時接受標的物這會給賣方造成不利。賣方若遇買方無故拒不接受標的物或由於買方的原因無法音樂會的情況,為終結買賣關系也可將標的物交公證機關或有關單位提存。
西安律師
簽訂買賣合同需註意哪些法律問題壹、房屋基本情況
1、 房屋的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公攤面積等。
2、 房屋的使用年限:壹般來說,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而妳要看的就是剩余的土地使用權年限。
3、 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子位於哪裏,最好具體到門牌號。
二、房屋產權情況
1、房屋性質:交易房屋是商品房、已購公房、經適房還是小產權房,這點必須明確。
2、產權情況: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果已被抵押,抵押權人是誰,何時可以辦理解抵押手續等。
3、租賃情況:如果房子在被出售之前曾出租過,那就涉及到優先購買權的問題,這時就需要明確清楚租戶是否放棄了優先購買權,並最好附有租戶簽署的放棄優先購買權宣告。
三、房款支付
1、房屋的成交價格:寫清楚房屋的成交價是多少,或者房款總額是多少。
2、房款支付方式:寫清楚是全款購買還是按揭購買,如果是按揭,什麽時候付首付,什麽時候付尾款等,同時也約定清楚貸款如未獲得批準的解決方式。
作為賣方,房款交付時間可以選擇以下幾個時間為節點:
a.辦理完過戶手續後__個工作日;
b.拿到買方全部首付款後__個工作日;
c.拿到全部購房款__個工作日。
此外,還要約定好房屋內物品歸屬,交接水、電、暖、燃氣等費用情況,以及交付當日發生的費用由哪壹方承擔。
3、家俱家電的處理:如果雙方約定用家俱家電抵扣房款,那就需要寫明室內家居家電的折合金額,對於特別貴重以及需要搬走的東西可在補充協議中詳細說明。
四、違約責任
房產交易中常見的違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如果賣方逾期交房該怎麽辦?
2、如果買方貸款未被批準該怎麽辦?
3、如果賣方未遷移戶口該怎麽辦?
4、如果買方延期支付房款該怎麽辦?
五、稅費繳納
二手房交易的最後環節就是繳稅過戶,針對繳稅過戶必須在合同中約定兩點:
1、 各項稅費應該由誰繳納?
2、 如果壹方不按規定繳納稅費該怎麽處理
簽訂買賣合同需要註意哪些問題買賣合同是壹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壹方,另壹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壹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壹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簽訂買賣合同時應註意的問題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
從種類上分,可以將買賣合同分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
書面形式是當事人以書面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方式,它的表現可以是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檔案。
書面形式是當事人最為普遍采用的壹種合同約定形式。合同采取書面形式,雖然比較復雜,但優點在於權利、義務記載清楚,便於履行,發生糾紛時也容易舉證和分清責任,有據可查。因此對於關系復雜的買賣合同,最好采取書面形式。
買賣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的生效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壹定的法律約束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如下: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
2.對合同的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壹致;
3.須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利益;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問題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故又稱要約引誘。
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這就是說,法律如果明確規定了某種行為為要約或要約邀請,即應按照法律的規定。例如,根據《合同法》條文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作出區分。此處所說的當事人的意願,是指根據當事人已經表達出來的意思確定當事人對其實施的行為主觀上認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定該提議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要約的內容中應當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才能因受要約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
根據交易的習慣即當事人歷來交易做法來區分。例如詢問商品的價格等,根據交易習慣,壹般認為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問題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合同法》第133條對買賣合同標的物轉移時間作了如下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目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具有智慧財產權內容標的物的所有權的轉移
《合同法》第137條規定:“出賣具有智慧財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智慧財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關於標的物孳息的歸屬問題
《合同法》第163條對此明確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問題
在標的物風險轉移問題上,主要應註意下列事項:
根據《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根據《合同法》第149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註意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區別。標的物的風險轉移時間與該物所有權轉移時間在多數情況下是壹致的(因為壹般情況下都是白交付之時轉移),但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壹致。壹般情況下,標的物的風險應自出賣人將該物的實際交付給買受人時起轉移,而不管當事人對該物所有權轉移是如何約定的,也不管法律對所有權轉移是如何規定的。
註意標的物風險轉移與占有標的物的區別。當事人是否交付標的物與當事人是否占有標的物在壹般情況下是壹致的,交付標的物之時也是轉移標的物占有權之時。但在有的情況下,交付標的物並不意味著買受人占有標的物,因此,實際占有標的物的壹方當事人並不承擔風險責任。
作為合同壹方當事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應對上述問題應有壹個全面的認識,在訂立合同時盡最大可能做出對自己有利的約定,而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因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吃啞巴虧。
買賣合同簽訂履行中需要註意哪些法律問題簽訂買賣合同是日常市場交易中最常見的壹種活動,對於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壹些細節和條款,我們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詐,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簽訂買賣合同時要註意什麽買賣合同是賣方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主要條款應包括:賣雙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質量要求;包裝方式;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檢驗標準、時間、方法;結算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其他條款(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質量保證期等)。
鑒於買賣合同是日常市場交易中最常見的壹種活動,僅僅了解買賣合同的條款還不足以避免糾紛,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壹定要註意壹些問題,做到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詐,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需註意問題壹:買賣合同主體如何明確?
在簽訂買賣合同中,應先審查買賣雙方的名稱、地址、身份資訊等資料是否真實,合同雙方是否具有簽約的許可權。首先,簽訂主體只有真實存在,在發生糾紛時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是虛假資訊,如虛假的公司名稱、虛假的身份資訊等,則可能有發生糾紛時無法向壹方主張權利等法律風險。其次,如果當事人無權簽約,則所簽合同的效力則存在不被承認的風險,這裏主要針對的是作為買賣合同的賣方,如合同中的賣方對所出賣的標的物,不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則其與買方所簽訂的合同屬無效的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壹旦出現這種情況,作為買方,則喪失了按照合同約定,要求賣方交付合同標的物的權利。
需註意問題二: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如何明確?
買賣合同中應視標的物的型別,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如標的物為機器裝置,應在合同中標明該機器裝置的名稱、生產廠家、型號、出廠日期等等;如標的物為房產,則應標明房產地址、房產證編號、房屋所有權人等資訊。
另外,在對標的物的數量約定中,應避免使用“壹袋”、“壹車”、“壹批”等籠統的字眼。
需註意問題三: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如何要求?
質量要求,是指出賣人出賣的物品經雙方約定,必須要達到的技術等級,如國際認證標準、國家標準、部門標準、行業標準等要求,或者符合機器質量法規定的其他標準,出賣人出賣的物品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應視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明確標的物的質量標準,是合同的關鍵。如在簽訂合同前,賣方向買方提供樣品的,最好將樣品進行封存。如果雙方對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履行。
《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質量不符合約定,造成其他損失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對出賣人的質量違約行為,就可以通過這些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需註意問題四:買賣合同中怎樣確定標的物交付方式、地點,如產生運輸費用的,將由哪方承擔?
在買賣合同中,應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由賣方送貨,還是由買方提貨。對於“交貨地點”也應當明確約定,因為該交貨地點可能關系到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壹般貨物毀損、滅失風險隨貨物所有權轉移面轉移,屬於動產的貨物在所有權交付時轉移。如: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為賣方的倉庫,則意味著該貨物壹旦出庫,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則轉移到買方處,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對於交貨地點的選擇上,應慎重對待。
根據《合同法》規定,確定買賣合同交付標的物的地點有以下幾種方式:
1、如果合同當事人約定有交付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2、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且也無法按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時,依下列方式確定交付地點: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交付地點為第壹承運人營業地。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壹地點的,如知道標的物是從存放在某地倉庫中的壹批貨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標的物將在某個地方生產或制造,則出賣人交付地點為雙方所知道的標的物所在地。
(3)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也不知道標的物在某壹地點的,出賣人的交付地點為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如果出賣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出賣人的居住地為交付地點。
另外,對於運輸費用的產生,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合同標的物的價款是否包含運輸費用,如不包含,相關的運輸費用由誰承擔,運輸費用如何支付等等。
需註意問題五: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履行期限?
有的買賣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壹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壹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
需註意問題六: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合同款項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
在實務中,有的買賣合同只是簡單地約定合同款項的金額,對於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卻未作出約定。這壹漏洞將為支付方無限期不支付或遲延支付找到借口。另外,相關款項是用現金支付還是轉帳支付,如是轉賬支付,是轉到哪家銀行何人的賬戶內,合同中都應作出明確約定,以便產生糾紛時有據可依。
需註意問題七: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於向違約方主張。
需註意問題八: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生效”條款。
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議解除或單方解除。協議解除雙方同意即可。單方解除是壹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這種單方解除的情形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約定,並明確解除時的通知義務及責任的分擔。
合同壹般可約定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但也可約定附條件或附時間生效。在此還應註意簽字生效,簽字或蓋章生效,簽字加蓋章生效的區別。
在現實生活中買賣很普遍,不論是否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只要是買賣就需要壹方交付貨物,壹方接受貨物,但有時候壹方可能會因為交付貨物有質量或數量問題而拒收。可該拒收行為有可能給買賣雙方都帶來損失,為了避免“雙損”的局面出現,最好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出現問題後的處理方式,並避開模棱兩可的語言表述。
專利產品買賣合同簽訂需要註意哪些如果您作為買方需要留意:
1.專利有效期長短。每個專利都有壹定有效期,例如實用和外觀有效期10年,發明是20年。購買時需要留意您所購買的專利有效期還有多久。
2.專利權人。檢視專利權人是否是出售專利者,專利權人是否有多個。避免出現出售者無權銷售專利,簽訂合同無效的情況。
3.專利型別。專利名稱會有多個類似,要確認您購買的專利是哪個型別的,與合同是否壹致。
4.專利目前授權使用情況。該專利是否有許可轉讓甚至獨占許可過,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列明,避免購買了獨占許可的專利,而無法使用。
5.專利是否處於有權狀態。(是否存在未及時繳納年費或者被宣布無效等情況)
如果您是賣方需要留意:
違約責任。支付轉讓費用的條件與時間節點需要明確,同時註明對方未按時支付轉讓費用的違約責任包括什麽。
款項支付方式。怎麽支付轉讓費用,若是雙方合作還包括後期利潤分成,需要註意分成方式,若是按照銷售額分成,需要註明賣方有檢視壹定範圍會計賬目的權利。
專利轉讓的方式。若非完全轉讓,需要註明轉讓時間期限,使用範圍、地域等。
簽訂買賣合同應註意哪些事項,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買賣合同僅僅是壹個類別,標的不同註意事項不同。管轄權法院約定要符合法律規定,比如甲乙乙方所在地。
簽訂買賣合同時需要註意些什麽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買方應註意以下幾點:
壹、確定賣方提供的標的物有無權利瑕疵。買賣合同標的物物的權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對標的物主張權利,買方不能取得所有權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權。為保證買方能夠取得不受爭議的財產,買方必須要求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提前說明,該出賣物是其擁有所有權和合法處分權的財產,如果賣方未將標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權利的情形預先告知買方,則買方有權請求降低價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二、確定標的物有無質量缺陷。賣方出賣的標的物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不定期,如果標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現的缺陷),買方應於接受標的物的當時提出;如果標的物有隱蔽缺陷(即需要經過技術鑒定或在物的使用過程中才能發現的缺陷),買方應於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缺陷,買方有權拒收。買方已接受的,賣方應根據情況承擔降價、修理、更換、退貨、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責任。但是,如果賣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已對標的物的缺陷作了宣告,或買方知道標的物的缺陷而願意購買,則賣方對標的物的缺陷不負責任。
三、敦促賣方按約定和法律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完整地音樂會標的物和辦理有關手續。例如對於房產、機動車輛、船舶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賣方應註意以下幾點:
1、主動明確價格條款。價格是買賣合同的壹項重要條款。如果價格條款沒有或不明確,買方付款就沒有標準,沒有依據,很容易發生糾紛。
2、敦促買方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價款。在即時清結的買賣合同中,買方應按規定支付價款,否則,可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3、敦促買方接受標的物。壹般來說,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標的物,買方會按約定接合同的約定及時接受標的物這會給賣方造成不利。賣方若遇買方無故拒不接受標的物或由於買方的原因無法音樂會的情況,為終結買賣關系也可將標的物交公證機關或有關單位提存。
裝修合同簽訂時候要註意哪些地方啊?在壹般的裝修合同中都會對裝修付款方式有這樣的約定“第壹次付款在開工三日前支付55%;第二次付款在工程過半時付40%(隱蔽工程結束時);第三次付款在竣工驗收合格時付剩余的5%”
然而這樣的付款方式,顯然對業主不利,所以應該和裝修公司商量按照對業主較為有利的3331付款方式簽訂到合同裏。按照這種支付方法,就是“材料進場驗收合格支付30%;中期驗收合格支付30%;竣工驗收合格支付30%;保潔、清場後支付10%。(第壹個30%也可以在開工前支付)”這樣,主動權就掌握在業主手裏了。
簽訂買賣合同時,關於合同中的質量條款應該註意哪些問題?關於買賣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註意,對標的物有國家標準的,可以約定按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而有行業標準的,可以約定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也可以約定按照企業標準執行。另外,在合同約定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如果沒有上述的標準或者雖然有上述的標準,但買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買方的特殊要求在合同中約定雙方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