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侵權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1,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
2、根據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
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損失=專利權人因侵權而導致的銷售減少總額*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
如果難以確定權利人的銷售減少總數,則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
3、根據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
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費的數額、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和時間等,參照專利許可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4、按法定賠償確定。
沒有參考專利許可費或者專利許可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人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壹般在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只有在前三種計算方法都不可用時,才能使用最後壹種計算方法。
二、專利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下:
1,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
2.故意使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
3.銷售或者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5.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假冒專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