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它必須按照九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越高,要交的稅就越多。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如何有效的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籌劃,自然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具體的技巧有很多。在此,筆者向大家披露幾個通用技巧:壹是增加公益支出,通過非貨幣支付的方式間接增加員工收入,例如免費為員工提供宿舍(公寓);提供免費交通設施;為員工提供免費餐食;等壹下。企業為員工個人支付這些費用。企業可以將這些費用作為費用,沖減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可以在實際工資水平不下降的情況下,減少應由個人承擔的稅收,壹舉兩得。二。工資分配方法特定行業(指采掘業、遠洋運輸、遠洋捕撈和財政部確定的其他行業)工資薪金應納的稅款,可以按年計算,按月預繳。因此,這些行業的納稅人可以利用這壹政策使自己的稅負合理化。其他行業的納稅人在月工資變動較大時,可以借鑒這壹政策。三、實行“雙薪制”的個人取得的“雙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2]629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等單位應視為實行“雙薪制”後個人取得的“雙薪”(指根據國家規定,單位向職工額外支付工資1個月)。原則上不從“雙薪”收入中扣除必要的費用,全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應納稅所得額。但納稅人“雙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不足800元的,應當將“雙薪”收入合並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扣除800元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廣東新大力公司稅務總監,2003年2月領5000元工資。因為當年在稅收管理和稅收籌劃方面成績很大,當月公司打算給他發25000元的年終獎。為了合法節稅,公司把年終獎中的5000元作為“雙薪”,剩下的2萬元作為獎金。(1)納稅籌劃前①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800)×15%-125 = 505元;②年終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5000×25%-1.375 = 4875(元);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 505+4875 = 5380(元)。(2)納稅籌劃後①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800)×15%-125 = 505(元);②“雙薪”應納個人所得稅= 5000× 15%-125 = 625(元);③年終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0000× 20%-375 = 3625(元);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 505+625+3625 = 4755(元)。以上兩種方案相比,後者比前者少交625元個人所得稅(5380-4755)。四。平衡獎金分配法獎金屬於工資範疇,個人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工資適用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代扣代繳。但企業發放獎金是按月還是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發放,在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中是不壹樣的。根據國稅發[1996]206號文件規定,按月發放獎金的,應將獎金與當月工資合並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分幾個月發放獎金,按照稅法規定,不能平均每個月隨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應單獨作為壹個月的工資對待。對於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個人,其每月獲得的獎金也是按照適用稅率全額計算繳納,不再按照居住天數計算;無住所的個人在境外企業任職,同時兼任外國企業駐華機構職務,但不實際或經常前往中國履行駐華機構職務的,屬於其壹次未在中國境內的整月的月度獎金,可以不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從中國境內作為獎金收入計算納稅。由此可見,如果獎金收入壹次性繳納,由於其數額相對較大,將適用較高的稅率。這時候如果采用分配規劃的方法,可以省下很多稅。在具體操作中,企業可以細化獎金,拿出壹部分獎金按月發放,留下壹部分獎金按季度考核發放,最後保留壹部分獎金用於年底“拉大差距”。這樣,總體來說,稅負會減輕。比如梁應聘的北京誌東公司,壹直福利不錯。他的月薪是2000元,2003年2月,公司給他發了36000元的年終獎。(1)無稅收籌劃:①年薪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800)×10%-25]×12 = 1140(元);②年終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6000×25%-1.375 = 7625(元);上述* *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8765元(1140+7625)。(2)如果進行稅收籌劃,將年終獎改為每月提前發放,則每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000+3000-800)×15%-125]×12 = 6060元。兩種方案相比,後者比前者少交2705元(8765-6060)個人所得稅。五、實行年薪制的方法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可以采取按年計稅、按月預繳的方式核定。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 [(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12。上述公式表明,年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實際上是以12個月計算個體經營者的年總收入,可以有效避免過度累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