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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專利侵權中原告的舉證責任,原告如何收集證據?

答:主張他人侵犯自己的專利權主要需要提供三方面的證據:

享有的專利權合法有效、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

壹、原告享有的專利權合法有效的證據

根據原告(即起訴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分為:專利權人起訴、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起訴、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5種類型以及1種特殊的涉及新產品的制造方法專利訴訟。

1、專利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最新的專利年費繳納憑證。若是關於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力要求書為準,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僅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但不能引入權利要求。

2、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相關繼承關系的證明。

3、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獨占許可使用合同。

4、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交排他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專利權人放棄訴訟的證明材料。

5、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交普通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專利權人明確授權被許可人提起訴訟的證明材料。

6、涉及新產品的制造方法專利訴訟的,雖然專利法規定了被告“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但並不意味著原告沒有舉證責任。原告的舉證責任是(1)證明原告有壹項產品制造方法的有效發明專利;(2)該方法專利使用的結果是產生壹項新產品;(3)被告制造了與其新產品相同的產品。

二、被告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原告應當盡可能的提供下列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1、侵權人生產的被控侵權的產品,這是最直接的證據;

2、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收集到被控侵權的產品,則可以先提供諸如侵權人在報刊上刊登的銷售其產品的廣告、宣傳單、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等間接證據;

3、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者和使用者明知該產品是侵權產品而進行銷售或使用;

4、被控侵權產品與權利人的專利權利要求書進行比對,說明其技術特征如何落入了權利人專利的保護範圍,即證明侵權成立。

三、侵權行為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

《專利法》(2008)第65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壹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綜上,可以總結為四個方面:

1、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減少的銷售總量×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市場上的侵權產品總數×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

2、侵權人的違法所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市場上的侵權產品總數×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壹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3、法定賠償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人的侵權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法院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壹般在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2008年10月1日實施的新《專利法》將法定賠償數額確定為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4、合理開支

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壹般包括:

律師費:實踐中並不是全額賠償律師費的,壹般情況下按照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與訴訟請求數額的比列確定支付的律師費。如果判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判令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壹般賠償不高於律師的1/3;

公證費及其他調查取證費:這些只有在判定侵權基本成立,公證證明被作為證據使用時才能得到支持,壹般都能夠全額支持;

交通住宿費;

訴訟材料印制費;

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或訴訟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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