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中的禁用詞:
1、極限詞:國家級、世界級、最高水平、最好、最大、第壹、唯壹、第壹、首選、最好、最大、準確、頂級、最高、最低。第壹,第壹,第壹,世界領先,頂尖技術,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的加工工藝,最時尚,最好,頂級,極致,最流行,王牌,銷售冠軍。
2.極端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商品列表頁、商品標題、副標題、主圖和詳情頁、商品包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的;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
(四)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妨礙社會穩定,損害公眾利益的;
(六)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的;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壹條?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內容壹致。
使用數據、統計、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引用的廣告應當真實、準確,並標明出處。引用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的,應當註明。
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已取得專利權。
禁止利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被終止、撤銷或者無效的專利進行廣告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