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保密專利的範圍包括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重大利益兩個方面的發明創造。專利局進行保密審查的範圍僅限於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發明專利申請 。壹、保密請求的提出 (壹)由申請人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認為其發明涉及國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在請求書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也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後,專利局準備公布該申請之前(即自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起十五個月內)提出保密請求。 (二)由專利局提出審查員在進行分類時,將發明內容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重大利益的發明專利申請挑選出來。二、保密的確定 (壹)發明內容涉及國家安全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移交國防專利局進行審批,並通知申請人。 (二)明顯不需要保密的,審查員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保密通知書。申請人陳述意見後,保密審查員仍認為不需要予以保密處理的,應當發出不予保密決定書。 (三)除明顯不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保密審查員應當把申請文件復印件(包括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 權利要求書 和摘要)送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該申請文件復印件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專利局應當將審查結果及時通知申請人。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未答復的,保密審查員應當發出不予保密決定書,通知申請人該申請按照壹般專利申請處理。對於申請人未提出保密請求,專利局認為可能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應當參照上述第(壹)、(三)項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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