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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標準

如何判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標準,計算機軟件作為作品形式之壹,根據國家頒布的軟件著作權法規所獲得的保護。計算機的工作離不開軟件的控制指揮。軟件具有開發工作量大、開發投資高,而復制容易、復制費用極低的特點。為了保護軟件開發者的合理權益,鼓勵軟件的開發與流通,廣泛持久地推動計算機的應用,需要對軟件實施法律保護,禁止未經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而擅自復制、銷售其軟件的行為。如何判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標準許多國家都制訂有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法規。中國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規定,計算機軟件是受法律保護的作品形式之壹。2002年,中國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軟件實施著作權法律保護作了具體規定。計算機軟件著作品保護的原則(壹)創意/表達分離原則是指著作權只保護創意的表達,而不保護創意本身。《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TRIPs》第9條第2款和《WIPO著作權條例》第2條指出:著作權保護應只延及表達,而不延及創意、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二)創意/表達合並原則是指在表達某種創意時,如果因為可供選擇的種類有限而引起兩個作品之間的相似,則不認為其中壹個作品對另壹個作品構成復制,也就不構成侵權。如《軟件保護條例》第29條的規定,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於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就是該原則在法律規範上的體現。(三)SSO原則本原則產生於WhelanvsJaslow案,即對計算機程序的版權保護可以從其文章編碼擴展到它的結構、順序和組織。即計算機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達。整個程序只有壹個思想,子程序內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選擇余地的設計,都是受版權保護的。我國司法界對軟件侵權鑒定的認定標準:我國司法界在認定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所采用的標準是按照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進行計算機軟件的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問題,是自本世紀五、六十年代隨著計算機軟件產業的發展而產生的。對於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的法律保護形式很多,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根據軟件的自身的特點,軟件應用於不同的目的、表達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又各有其特點。1、《著作權法》保護。這種保護方式主要是根據著作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即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保護創意的表達。美國版權作品新技術應用全國委員會(contu)的最終報告認為:就現有法律而論,著作權法是保護軟件最為適宜的法律。在我國,著作權保護也是對軟件進行法律保護的主要途徑。但是,著作權法僅保護該軟件本身的表現形式,而不能擴大到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等。2、《專利法》保護。這種保護彌補了著作權法保護的壹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護計算機程序所體現的設計者的創意。但軟件本身不能單獨申請專利,而只能是從屬於某壹個發明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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