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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外商投資建設港口碼頭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加速港口碼頭建設,進壹步推動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關於中外合資建設港口碼頭優惠待遇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外國公司、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與中華人民***和國的公司、企業在廈門市合資、獨資興辦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建設港口碼頭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可以超過30年。經營期滿後,如需延長,應於期滿前180天提出申請,報廈門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局批準。第四條 碼頭用地(包括駁岸碼頭、伸入水域的浮碼頭、引堤等)、堆貨場、其他非房屋建築和道路用地的公用設施費、岸線使用費和土地使用費,根據項目的特點,經申請批準可給予優惠。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建設碼頭必需的原材料、裝卸設備、運輸工具和其他生產設施,免征關稅和工商統壹稅。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15%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在前款規定免稅、減稅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權限報批,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減稅的年限。第七條 廈門市人民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第八條 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建設新的泊位或碼頭,期限不少於5年的,經外國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再投資部份已納所得稅稅款的40%。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征匯出所得稅。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申請批準,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建碼頭的裝卸費等費率標準,由企業自定,報市行業主管部門、港務局和市物價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壹條 外商投資建設港口碼頭,可根據項目性質和投資額實行補償性的專利經營。專利經營的範圍和時限以個案處理。實行專利經營的項目壹般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中標者在專利經營範圍和時限內享有獨家經營的權益。第十二條 進出廈門港域的船舶由廈門港務局指泊錨地和系船浮筒,從錨地至碼頭的靠泊可由碼頭企業根據碼頭的設計能力自己組織,報廈門港務局備案。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船舶代理由中國外輪代理公司承擔。經申請,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外商投資企業亦可承擔船舶代理。第十四條 航行於國際航線(含港澳等航線)船舶在外商投資企業碼頭裝卸貨物,由中國外輪理貨公司理貨。第十五條 各類船舶進出廈門港發生的事業性收費原則上按國家交通部頒布的標準執行。其中貨物港務費按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比例,歸外商投資企業碼頭受益。第十六條 廈門港務局根據不同貨種的費率,對各類碼頭企業按裝卸作業量收取壹定比例的調節費,以補貼裝卸計劃內大宗貨物的碼頭企業。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情況須每月表報廈門港務局。碼頭的技術狀況每年年終報告廈門港務局。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建設港口碼頭,應向廈門市計委呈報投資建設港口碼頭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由市計委牽頭,會同經委、建委、土地局、規劃局、環保局、口岸辦、港務局、外資局聯審同意立項後,即可持有關批件向市外資局申請成立企業。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30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建碼頭如需要常設口岸聯檢部門的,在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局發給企業審批證書後,應將與聯檢有關的資料報送廈門市口岸辦核定相應的聯檢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並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第二十壹條 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公司、企業或個人在廈門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建設港口碼頭的,比照本規定辦理。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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