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日
申請日是向專利局提出符合受理申請條件的申請的日期。對受理審查的申請,以專利局收到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除申請人能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申請日;屬於分案申請的(參見“壹發明壹申請”),每壹件分案申請享有原申請的申請曰;享有優先權的,以其在外國第壹次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申請人在提出申^後依專利法規定進行修改的,享有原申請日。確定申請日的主要意義在於:
(1)作為衡量申請先後的標準;
(2)作為專利權期限及其他壹系列有關期限的起算點;
(3)確定新穎性的時間標準;
(4)確定現有技術和外觀設計的時間標準等。
2.優先權日
優先權日是對應於專利(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過程中的要求優先權的日期。優先權分為外國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兩種類型。
外國優先權指專利申請人就壹項發明在壹個締約國提出申請專利後,在規定時間內又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時,申請人有權要求以第壹次提出的日期作為後壹個提出申請的申請日期的權利。提出這壹申請的日期要求,稱為優先權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第壹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第壹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申請人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